“家用汽车不退不换”成历史

2013-01-16 15:02:00    作者:   来源:中新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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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从2004年第一次征求意见开始,经过近十年等待,消费者终于盼来了汽车三包,家用汽车产品不退不换的历史从此结束。

  很多人关心,到底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换?发生争议怎么办?记者就此采访了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限牌政策下,退车可“保号”

  北京买车得先摇号,我把车退了还有号牌买新车吗?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可申请变更登记;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只要提供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即可申请注销登记。对于北京等限牌摇号的城市,更换汽车时,可以办理号牌变更手续;退车时,应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2012年3月10日,北京市首例车主“退车保号”案终审结案,车主和经销商达成和解,车主保住号牌,经销商折旧收车。

  因质量问题退车所涉税费,消费者一般不承担

  销售者按发票价格退货款,难道我买了一辆质量有问题的车,还要白白赔上购置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对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税费,根据前期调研情况来看,实际操作中基本已经是由生产者和经销商解决或承担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

  “三包”对国内外产品一视同仁

  听证会上有经销商说一些进口汽车的配件也需要进口,运输时间很长,难以做到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就换货。经销商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换货吗?

  当然不行。违反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进口汽车难以满足35日维修时间”的问题,最终出台的汽车三包规定没有让步。这充分体现了汽车三包规定对国产、进口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一视同仁的原则。进口汽车由于制造商在境外,在配件储备、维修站技术能力等售后服务方面与国产车型可能存在差距,因此汽车三包规定实施后,要求进口汽车品牌应针对中国市场调整和修订相关政策,必要时应当加大资金、技术力量等方面的投入,提高售后服务能力,避免或减少因维修时间过长而引发争议、冲突情况。

  为什么“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就可以不计入修理时间?

  这是在家用汽车三包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时,根据公众意见做出的补充。随着汽车技术的发展,部分车辆的防盗系统、线束等零部件是需要针对车辆VIN进行定制生产的,配件难以提前储备。因此规定类似的部件运输时间不计算在修理时间内是合理的,能够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但我们要求生产者必须将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向质检总局备案,并对社会公布。

  发生争议可先利用协调机制,还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对是否属于质量问题的界定,是汽车三包规定能否真正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关键。但普通消费者很难判断汽车的问题是不是质量问题,怎么办?

  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出台的汽车三包规定对“争议的处理”部分的内容进行了补充或细化,主要就是为了提高汽车三包规定的可操作性,便于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例如,规定了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对参与汽车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进行了细化,明确赋予了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负责建立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的职责和义务,就使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争议时,质监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第三方调解机构和消费者都可以就近、方便选择使用专业技术人员,为判断三包争议中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

  同时,三包规定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增加和拓宽了解决汽车质量争议的渠道,也是为了解决消费者难以对汽车三包质量问题判断分析的担心。

  三包责任争议,不一定需要“质量鉴定”

  为什么不强制规定建立三包鉴定机构,来解决质量鉴定问题呢?

  发生三包责任争议时,汽车消费者与汽车经营者一旦协商不成,并不一定需要进入所谓的“质量鉴定”程序,而是可以请消费者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调解,或向当地质监部门进行申诉。

  如果质量问题涉及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请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和判断。在双方接受专家分析意见的基础上,继续协商解决双方的争议,确定三包责任,双方根据事前约定,按照各自责任分担技术咨询费用,这也是最高效、成本最低的争议处理方式。

  质量鉴定与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汽车三包的质量争议问题,应当通过技术专家参与的质量争议处理程序完成,而不是鉴定。只有特殊需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才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家用汽车三包规定还明确要求,汽车生产者应当向质检总局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这将使质检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汽车三包实施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三包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此外,根据三包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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