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召回条例将施行 能否驱散车市召回阴霾

2013-01-20 16:36:00    作者:   来源:央视汽车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天价罚款成关注焦点 2013年起实施的汽车行业法规大盘点
[提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在2013年1月1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中国始于2004年的汽车召回制度终于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家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将促进车企的自觉性,主动召回将成为一种常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在2013年1月1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中国始于2004年的汽车召回制度终于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家法规,该条例的出台将促进车企的自觉性,主动召回将成为一种常态。

召回的阴霾

       从2010年丰田“召回门”事件中国车主的艰难维权,到长安福特福克斯因积碳而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矛盾,再到大众的“DSG事件”,几乎大部分的国内汽车维权都伴随着消费者长期艰难的抗争。相比起来,海外市场的消费者则要幸福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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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田汽车召回

       据一位丰田车主李小姐介绍,她在新西兰留学开的也是RAV4,同样是汽车召回,在美国,丰田将提供“上门召回”的服务,并对亲自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并在汽车修理期间,提供同型号车辆使用。而在国内,自己开车上门维修,来回油费、耽误的时间,这些损失均无人买单。这种差异,往往因为现行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所致。

       据美国媒体报道,目前全美累计有44宗针对丰田的集体诉讼,估计涉及36亿美元。而目前我们的汽车召回制度最高罚款则是3万元,没有赔偿。2004年日本在汽车的附加设备领域也开始实施召回制度,包括市场上销售的轮胎和儿童安全座椅等特定装置。在2004年至2007年的4年间,共实施7次召回,涉及设备13万件。而在2009年,国内共进行了56次召回,但其中国有自主品牌的召回仅有3次。

新条例能否驱散阴霾

       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替代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本“召回条例”中,有两大变化,一是提高对隐瞒缺陷、拒绝召回厂商的处罚力度;二是规定厂商除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外,还要承担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新“召回管理条例”中规定,如果明知有缺陷却拒绝召回,汽车制造商将被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这意味着汽车厂家很可能因为逃避召回,而承受千万元级的罚款,资金紧张的厂商甚至可能因此破产。

       高额度的罚款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随着新规实施临近,近期的召回数量明显增多。《缺陷车召回条例》发布2个月以来已有15起召回事件,召回汽车达44万辆。周五上海通用、奔驰和斯巴鲁也加入召回阵营,共计召回近13万辆车。

       新《条例》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还在于执行环节的落实情况。《条例》中提到的“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这其中,存在一个标准和鉴定的问题。在消费者与生产商之间,缺少一个权威、公正的鉴定机构以及一套科学合理的鉴定机制。这是保证《条例》有效落实的必要条件。

       一项网络调查显示,82.8%的消费者认可《条例》对汽车行业的积极作用,而更有高达92.3%的消费者希望汽车三包的立法能够尽快出台。足可见,饱受汽车法规不完善之苦的消费者是多么的渴望有一部能够保护自身权益的法规。希望新的《条例》不仅仅是起到一个震慑“无良”厂商的作用,更能够实实在在的让消费者享受到益处。

 

孔令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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