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月召回60万辆 车企新规实施前密集召回

2013-01-20 16:39:00    作者: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密集召回 主动召回
[提要]10月30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业界认为,该条例的出台将促进车企的自觉性,主动召回将成为一种常态。
    10月30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业界认为,该条例的出台将促进车企的自觉性,主动召回将成为一种常态。
  近日以来,多家汽车企业赶在新《条例》实施前对旗下缺陷产品进行召回。
  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质检总局”)网站消息称,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田汽车”)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决定自2013年1月5日起,召回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7月30日生产的部分欧曼BJ4253SMFJB-S7牵引车,共计357辆。
  自《条例》正式发布近2个月以来,除了福田汽车之外,此前已有包括马自达、郑州宇通、上汽乘用车、一汽丰田、上海通用、奔驰和斯巴鲁等15起召回事件,共计召回数量近60万辆。
  由于明年新法规正式施行,《条例》对于召回规定的于罚款力度大大提高,不少厂商还是“明智”地选择在新规正式施行前主动召回,避免“蒙受”更大的损失。
  根据《条例》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如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汽车产品经营台账、维修记录等情况,都将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系列的规定,意味着以往最高仅3万元的罚金有可能上升至亿元级别。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中国汽车市场,2%~10%罚款金额已经接近单车的平均利润率。
  业界评论员孙晓红认为,在汽车市场环境日渐成熟、消费者选择认知日趋理性的今天,汽车召回非但不会有损品牌形象,主动召回反而可能让车主更有安全感,能提升车企的售后服务形象。随着中国市场整体进入“微增长”阶段,市场整体竞争加剧,在车市无法再依靠销量抢占份额的前提下,负责任的售后表现将使得企业获得更大的优势。

 

孔令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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