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02 08:44:00 作者:韩景玮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我要评论
杨阳 配图
同事一月拿几千元,自己却仅拿几百元。朱先生拿了10年的不平等工资后,向单位提出同工同酬的诉求,劳动部门支持了朱先生的请求后,朱先生所在单位将朱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7月1日,记者从鹤壁市山城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作出朱先生所在单位给其补10年间同工同酬差额工资38万余元的判令。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同工不同酬现状将会有望改变,新劳动合同法将会让临时工有尊严地拿到劳动报酬。
【案例】
同事月薪几千元,他一月只拿几百元
1994年12月,朱先生参军入伍。2000年7月,朱先生退伍后被分到鹤壁山城区某公司上班。单位并未给朱先生签订相关劳务合同。
“干同样的活,别人一月能拿几千元工资,自己仅能拿到几百元钱。”这让朱先生很苦恼。2007年至2009年,朱先生的工资单显示:他的月平均实发工资分别是434元、545元、541元;2010年1月至9月,朱先生平均实发工资544元。而同期,朱先生同单位正式工的工资则在2900元至3400元之间。
面对高昂的物价,朱先生的工资几乎无法养家糊口。朱先生认为,工作期间,单位不按同工同酬规定给其合理工资待遇,支付的工资也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向单位多次协商未果后,2012年10月,他将自己的遭遇反映给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单位支付其同工同酬等诉求。
【判决】
“临时工”维权,要求同工同酬获胜
2012年10月,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要求单位支付朱先生2000年8月至2010年8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279411元;支付朱先生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双倍工资差额111441元;为朱先生补缴养老保险金59812.12元。
朱先生所在单位接到裁决后,遂将朱及其下属第三方公司起诉到法院。单位认为,2000年7月,被告朱与被告下属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2004年10月,朱由下属第三方公司内部派遣到原告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朱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故朱与原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朱先生的单位为朱先生补发2000年7月22日至2010年10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270551元;并为朱先生补发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二倍工资差额111441元。驳回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状】
单位钻空子,让同工同酬成“法律白条”
我国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要体现同工同酬。针对这一判决,主审法官认为,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依据的仅仅是一个司法精神,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
现实中,像朱先生这样的“临时工”大量存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使用“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方式,如订立11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身份为“临时工”,不享有“正式工”待遇等。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无法实现。这就导致本来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反而成了套在劳动者身上的枷锁,让“同工同酬”成了法律白条。
法官在裁决类似案件时,一般会尽可能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裁决。但由于没法律依据,法官往往显得底气不足。而7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律师看法
实现同工同酬,还需执行细则
“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也面临实施难题。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认为:什么叫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临时工”一般都吃预算内的“皇粮”,看门的、保洁的、做饭的,不算少,但也有外出执法的,协管、协警、协防……究竟什么是“同工”,如果语焉不详,很难落实。
“同工不同酬”的根源在于“劳务派遣”。一些大企业利用这点,大量采用“派遣工”,降低成本。如何把纸上的权利落实到实际中去,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一是进一步细化同工同酬标准;二是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建立劳务派遣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三是切实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四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刘婷婷
潍坊新闻 · 聚焦 · 娱乐 · 社会 · 体育 · 科技 · 军事 |
想爆料?请登录大众网潍坊频道(http://weifang.dzwww.com),拨打新闻热线0536-8797878,或登录潍坊大众网新浪微博(@潍坊大众网)提供新闻线索。 |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