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新闻诋毁世界奢侈品协会,警方立案追究刑责

2013-03-19 22:42:00    作者:   来源:中国广播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虚假新闻 虚假信息 立案侦查 商业信誉 刑责
[提要]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就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事实上网络中存在着大量虚假新闻和恶意炒作的新闻,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依法制网。

  2012年6月初,世界奢侈品协会曾被人在网上以“廉价”、“山寨”、“皮包”、“骗子”等字眼损害商业信誉,恶意诋毁,之后媒体报道及网络转载了大量负面新闻;随后世奢会向北京警方报警,接报后北京警方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发现新闻报道中含有大量被捏造的虚假信息,经侦查,系某网民安排记者采访虚假对象,道听途说,发布了大量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被确认为失实报道;因此给世界奢侈品协会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此行为对互联网健康发展影响极坏。

  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公安局已依法将此立为损害商业信誉案,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对散布恶意信息、利用互联网和媒体攻击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要求各主流网站删除涉案虚假信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表示已对涉案报刊及记者开始查处,将及时通报结果。

  互联网发展的今天,网络立法已日趋完善,对利用网络攻击诋毁、实施敲诈、损害他人名誉等违法行为已渐渐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明确提出:要确保互联网健康发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就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有关负责人解释,损害商业信誉案属于我国刑法第221条,是利用互联网和媒体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商业或商品信誉,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一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事实上网络中存在着大量虚假新闻和恶意炒作的新闻,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依法制网。互联网各利益相关方都应切实遵守法律规定,制止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权益、损害网络传播安全的网上行为;管理部门应该坚决抵制利用互联网攻击诋毁、传谣信谣、低俗恶搞等网络不文明行为,使网络文化真正成为健康向上、向真、向善、向美的文化平台。

  世界奢侈品协会中国首席代表欧阳坤告诉本站记者:望以此案例提醒网民,行业竞争要公平合法,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希望警方尽快抓获嫌疑人归案,并向社会通报予以警示。

  本文来源:http://www.cnr.cn/life/cs/201303/t20130311_5121231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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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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