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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商品是瑕疵品 商场须按原价赔

2012-12-23 11:02:00    作者:张建 苏艺   来源: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瑕疵品 微波炉 原价 法院 液晶彩电
[提要]

  为了促销,很多家电卖场都会开展诸如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但如果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要不要负责任?市民刘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商家赠送他一台微波炉,但是刘先生却发现微波炉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却拒绝负责。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家电超市赔偿刘先生650元。

  2011年12月初,刘先生在一家电超市门口看到“买一送一”告示牌,在该超市花了6888元买了一台大尺寸液晶彩色电视机,得到该超市赠送的价值650元的微波炉。回家后发现所赠微波炉不仅与包装不符,而且是疵品,无法正常使用,便要求超市更换或赔偿,却遭到拒绝。刘先生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该商家调换一台正品微波炉或作出相应赔偿。

  在庭审中,这家超市辩称微波炉是刘先生购买液晶彩电的受赠品,此微波炉即使为疵品,也不是超市的责任,且微波炉目前已赠完,无法为其更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家电超市与刘先生就微波炉而发生的关系为赠予合同法律关系。家电超市为赠予人,刘某为受赠人,赠予物为微波炉。刘先生从该家电超市购买了液晶彩电,微波炉虽然是赠品,但实际上是刘先生向家电超市购买液晶彩电时的附加条件,即家电超市附属义务,刘先生虽没有付微波炉款项给家电超市,但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家电超市赠予前提条件的商品即液晶彩电中。因此家电超市应承担由赠品微波炉带来的民事责任,即更换或赔偿。鉴于家电超市已无法更换,于是判决超市用现金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张建 苏艺)

王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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