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交规”严在哪儿?"抢黄灯"罚款扣6分
2012-12-21 10:03:00 作者:徐敏 来源:济南时报 我要评论
[提要]
2013年1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诸多新规将正式开始实施。山东省交警总队对驾驶人关注的诸多问题进行解答,明确规定“抢黄灯”也属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将被处罚、实习期驾驶人高速公路发生事故陪驾人员承担责任等细则。
新规实行前通过考试成绩仍然有效
2013年1月1日起,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调整后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在新规实行前后参加考试的学员,在新规实施前已经报名,但是还未完成考试的按照什么标准考试?对此,山东省交警总队解答,在123号令实施前已合格的考试成绩(包括桩考)仍然有效。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对2013年1月1日之前通过科目二桩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项目考试的,1月1日以后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可以不再参加桩考或倒车入库项目的考试。
“抢黄灯”属违法行为将被处罚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扣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对“因树木或大车遮挡导致误闯红灯”的,经调查核实,属于交通信号灯设置原因导致的,经过行政复议后可依法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并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扣6分。
此次山东交警总队明确了“抢黄灯”的界定,即在黄灯亮起时是否越过停车线为标准。这为民警现场执法时处罚“抢黄灯”提供了判定标准,记者了解到,目前路口的闯红灯抓拍设备均是在红灯亮起时启用,要自动抓拍“抢黄灯”还需交警部门对信号灯进行调试。
实习驾驶人高速发生事故陪驾担责
123号令借鉴了国外的做法,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对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调查证实的实习期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及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陪驾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而是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而定。(徐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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