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22日第3次开庭
2012-11-22 14:52:00 作者:孙莹 韩秀 来源:中国广播网 我要评论
[提要]原告方在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已经申请法院调取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完整刑事判决书和部分案卷内容。张永忠:因为这样的话,我们好具体判断一下黄光裕从事内幕交易的时间,和我的原告交易的时间的顺序和情况。
中广网北京11月22日消息(记者孙莹 韩秀)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今天上午9点半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这是继去年2月股民起诉黄光裕、杜鹃的民事诉讼开始启动以来第三次开庭。
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因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股民起诉黄光裕、杜鹃的民事诉讼,从立案到被告方提出管辖异议,再到原告撤诉、重新起诉周折不断。今年5月30日,北京高院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裁定北京第二中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7月24日案件开庭审理。
据了解,今天将分别审理原告吴某和李某提起的诉讼,上午一个庭,下午一个庭。另外两位原告已经撤诉。7月24日的庭审停留在举证质证阶段。原告方代理人张永忠认为他们已充分完成了举证义务,主要是书证。
张永忠:二中院不是对黄光裕做了刑事判决吗?这个判决可以证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他的行为造成了股价的变动,引起投资者对投资股票的欲望,或者说想证明他的内幕交易行为和投资者的买卖行为有因果关系。和投资者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上一次开庭,因原告方认为被告方临时在庭审时才提交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文字说明,是搞突然袭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所以法官宣布休庭,让原告方有时间核实和分析。针对黄光裕内幕交易与股民受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方代理律师许敬斌一直强调举证责任在原告方。
许敬斌:我们一直在强调,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谁来证明的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个证明责任在于原告,而不在于被告。
原告方在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已经申请法院调取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完整刑事判决书和部分案卷内容。
张永忠:因为这样的话,我们好具体判断一下黄光裕从事内幕交易的时间,和我的原告交易的时间的顺序和情况。
有媒体报道说目前张永忠已经接受了70位股民的委托,对此他澄清说这个数字不准确,但到底多少人他也没有明确。
张永忠:70还不准确,我只能说几十位,这个案子由于法院拖时间,我觉得如果参照虚假陈述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很多股民的诉讼权在今年8月30日届满的时候就丧失。
考虑到这两个案件还没有审结,也不知道法院对这种新类型案件是怎样的审理思路、判决结果,我们代表这几十位投资者已经通过公证的方式向对方发了律师函,就可以中断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发出律师函两年之内任何时间我都可以向黄光裕、杜鹃提出索赔请求。
此案如此复杂,当庭宣判是不可能了,但原告方还是希望这两个案件尽早了结,并对胜诉满怀希望。
张永忠:如果胜诉,当然对很多欲从事内幕交易或其他证券欺诈的人是个很大的威慑,对于投资者也是一个获得赔偿很好的契机,尤其对当前中国的股票市场非常低迷的情况之下,我想这个鼓舞等于是把投资者调动起来,当市场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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