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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黄光裕案再开庭

2012-11-22 12:02:00    作者:   来源:中国广播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黄光裕 股民 开庭审理 单位行贿罪 股市
[提要]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因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黄光裕资料图

黄光裕资料图

  中广网北京7月24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因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曾经轰轰烈烈一时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件最终以“黄光裕坐牢”暂时告一段落。但是,围绕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却依旧还在发酵。从去年2月份开始,股民起诉黄光裕及其妻子杜鹃的民事诉讼就开始启动了,不过整个过程却是一波三折。

  去年9月6号,首起案件开庭,因黄光裕、杜鹃的代理人提出管辖异议,原告李某临时追加索赔额度,法院宣布休庭,择期继续开庭,但10天后原告李某却撤诉。而短短3个月之后,又有四位股民再次起诉黄光裕和杜鹃,索赔额高达700万,被告方又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直到今年5月30日,北京高院驳回了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裁定北京第二中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时隔近2个月,今天上午9点半,国美电器前主席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度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从上午9点半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50分,原告方代理人张远忠律师在休庭后第一时间介绍了案件审理的最新进展。

  张远忠:双方把证据做了交换,然后初步发了初审意见,下次应该还会开庭。今天证据比较全,比方说我们申请的法庭调查取证,我们要求把黄光裕做内幕交易的每一笔都要查清楚,哪年哪月哪日做的内幕交易行为调查清楚,因为这个行为对于我们原告的请求是比较关键的,要求法庭把他查清楚。同时我们要求法庭把一审判决书的原件要进行调取,因为没有原件。第三我们要求法庭对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所导致投资人损失的情况进行一些鉴定,这次应该说还是比较全面。因为这个案子是一个新类型案件,新类型就是法院基于什么原则来分配最终责任,应该说以前是没有经验的。

  张远忠表示目前起诉黄光裕的股民有两个,但是等待起诉的股民还是很多,和上次相比,这次股民李岩提交了一些新的证据,但是由于此案诉讼时效8月底届满,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让还没有起诉的投资者中断诉讼时效等待结案。上午庭审结束之后原告和被告律师在北京二中院法庭外顶着烈日面对媒体继续开展隔空辩论,辩论焦点是因果关系举证问题。

  原告方代理人张远忠律师:我们认为证券欺诈具有国际共通性,那么我们应该参考国际共通的方法来审理这个案件。共通在哪里?就是关于因果关系举证的问题。无论是美国、台湾还香港,在庭审过程当中都要求被告要排除因果关系,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通常实行的都是举证责任倒置,让被告承担更多的举证负担。原告只需要证明我有交易,我有损失,你有证券欺诈行为就结束。这样来看,我们的举证行为已经完成。同时我们也建议法院,把这样的审理方法运用到这个案件当中。因为我们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因此我们也希望法院借这样的案件把相关的审理规则加以明确,同时推动一下中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

  被告方代理人许敬斌律师:我们一直在强调,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谁来证明的问题。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个证明责任在于原告而不在于被告。原告律师一直在称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他认为这是一种国际惯例,其实这种规定只限于美国法的规定,而不是全球通用的规定。比如说,德国法和英国法根本就不存在股东作为原告起诉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规定。如果按照英国法和德国法的规定,原告就不是适合的原告,他没有提起内幕交易赔偿的诉讼资格。

  首先,这起诉讼是国内首起散户起诉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索赔案件。一旦先行者获得成功,可以想象,仿效者将会很多。其次,国内监管层对于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采取了高压的姿态,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曾经说过,对内幕交易实行“零容忍”。

  郭树清:小偷从菜市场偷一棵白菜,人们都可以义愤填膺,但是若有人把伸进了成千上万股民的钱包常常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这就是内幕交易的实质。在这里我们要郑重声明,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机关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势,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目前,在网上不少声音都认为,黄光裕应该赔偿这笔费用。但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确认为:兹事体大,此案具有示范效应,在审判的时候,要考虑多重因素。

  叶林:我们都反感,不喜欢、反对,甚至尖锐的去对抗内幕交易,包括证监会主席讲到了零容忍的问题。但是这个事情不能变成民粹,换句话讲有一个人投资内幕交易,所有的都不分轻重就重罚,这个法律本身还是应该理性一点。如果我们跟风走,在这个全民慷慨义愤的情况下出现这么一起内幕交易,情感上就产生了惩恶扬善的逻辑,这个法制就有点脆弱了,我觉得应该理性的看待。

  对于内幕交易的索赔,先行者现在已经开始起诉,法院也受理了起诉事件,原告认为是因为黄光裕的责任导致对损失的,但是被告认为这是恰逢当时股市低迷,原告亏损也是大概率事件,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经济之声特约嘉宾陶跃庆做出分析。

  陶跃庆:

  我认为这个要认定究竟是不是内幕交易,如果是内幕交易,显然由于这个内幕交易所造成的损失对股民来说应该就是一个直接的损失。虽然股市是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大家都知道股市涨跌是我们无法预计的,有的涨跌可能是由于内幕交易所引起的,甚至于在内幕交易。

  比如说大家都比较低的时候,一般来说逆势操作是一个很有风险的事情。我们大家都知道高抛低息,真正能够做到高抛低息的。对散户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考验,但是对于庄家来说。特别是掌握了内幕交易的人来说。这种高抛低息就是非常可怕的,对散户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就非常巨大。

  如果黄光裕有这种在跌的比较厉害的时候,作为一个中关村的董事,他完全知道当时中关村所要进行资产重组的消息,他还利用别人的账户,利用别人的身份证来开户进行股票交易,显然是一种明知道内部重组交易之后,所做的一种股市操纵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这个认定应该是很明确的。

  高院对黄光裕做刑事处罚的时候,就把黄光裕所触犯法律的证据公布了,大家也能够看到这个证据对股市的影响以及对股民的影响。这件事情性质很严重,而且事实也很清楚。现在问题就是,这个举证应该是由谁来举证。被告方说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方认为根据国际惯例也就是美国的法律规定,应该是举证倒置。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在法律上要有一个理清和认定,究竟该用什么样的法律体系来认定谁来举证,究竟这个损失是否由于内幕交易造成的。

  我觉得目前黄光裕内部交易的事实是清楚的,但究竟是否造成了股民的损失,我觉得这个是需要法律去理清的问题。

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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