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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偷手机给妈妈买社保 被判刑5年

2012-09-21 08:57:00    作者:   来源:四川新闻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提要]

  谎称混得好 偷手机给妈买社保

  小林大学毕业后,带着父母的借款和嘱托一直在外创业。为了不让父母牵挂,他一直说自己赚到了钱也过得挺好。其实,他先后做快餐店、二手手机等生意,但都亏了,为此不敢回家。有一天,母亲想给自己买份保险养老,让小林寄点钱回家。捉襟见肘的小林糊涂之下,想到了行窃筹钱。

  证据存疑 改判5年

  他钻进成都一手机营业厅偷了2.8万余元现金和800多元的充值卡,还将23部多数无充电器等配件的“裸机”盗走。一审时法院以盗窃罪判小林有期徒刑10年。小林不服上诉,成都中院发回重审。昨日,某区法院宣判,认为检方提交的被盗23部手机价格鉴定金额证据存有疑点,改为判5年。

  焦点:

  “裸机”该不该按全值算?

  去年4月15日晚,小林来到成都一手机营业厅,用螺丝刀卸下墙上通风口的排气扇,从通风口钻入营业厅内,盗走2.8万余元现金、手机23部,以及总面值840元的手机充值卡23张。结果,没逃多远就被抓了。后经鉴定,手机价值3.2万余元。赃物发还给营业厅,小林也获得了谅解。

  “小林偷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法院判他10至12年有期徒刑。”去年7月,检方起诉。但小林的辩护人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陈武、曾莉律师称,小林盗窃的23部手机中,有20部是“裸机”,没有电池、充电器、耳机等配件,“裸机”不能按照全值计算,公诉机关提供的手机鉴定金额过高。同时,证据价格鉴定结论存在鉴定方法不正确、无鉴定师签名、鉴定标的与鉴定结论不一致问题,请求重新鉴定。

  重审:

  被盗手机价值鉴定存疑 改判5年

  去年12月2日,一审法院认为,辩护律师提出的配件价值应扣除,这一意见予以支持。经补充鉴定,20部手机配件价值为3000多元,但小林盗窃数额仍在57000元以上。判决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对盗窃金额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小林不服上诉。今年4月,成都中院下发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中出现两份《价格鉴定结论》,为同一文号、同一时间、相同鉴定人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所针对的鉴定标的分别为22部和23部,鉴定价格却均为3.2万余元,鉴定机构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另外,哪些型号的手机缺失配件及缺失配件的手机在价格上应当如何认定等问题在鉴定结论中均未作任何认定。与本案无关、且无相应资质的专卖店对与涉案相同型号的手机配件作出的价格说明,缺乏相应的证明力,更不应作为认定被盗物品价格的依据。所以,被盗手机价值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成都中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昨日下午,法院经前期审理后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口头判决,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手机价值的鉴定依据仍是营业厅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因此,对手机价值的鉴定存在疑问,无法对手机价值明确认定。小林盗窃手机的价格缺少证据证实,对该部分金额不予认定。小林盗窃的金额为2.9万余元,小林认罪态度好,取得营业厅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小林犯盗窃罪,判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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