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反被冤枉为撞人,6月12日开始,一向开朗的“的哥”陈建耿郁闷极了,茶饭不思,夜不能寐。
好在目击证人出现。昨天,交警通过技术鉴定,进一步确认陈建斌不是撞人者。陈建耿激动地说:“这一天终于来了!”
伤者说:“就是你撞的”
陈建耿今年33岁,是宁海兰鸟出租车有限公司的一名“的哥”。
6月12日,陈建耿开着自己的“浙BT8802”出租车从奉化返回宁海。
当天下午1点多,陈建耿沿甬临线开到奉化尚田镇方桥村铁路高架往南约300米的地方时,看到前方一个路人被一辆电动车压倒在地。
陈建耿赶紧停车,下去将伤者扶起,并打了122,可令他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122问我受伤的人还好吗?我说还好,人爬起来了,在旁边角落里坐着。我这电话还没打好,伤者嘴里竟然迸出一句话来,‘电动车就是你撞的’。”
听了这话,陈建耿就像被雷劈一般,他随即挂了电话,自己开车走了。
双方各执一词,交警一时难辨真相
几分钟后,奉化尚田交警中队交警赶到现场,将受伤的贵州籍男子沈某送到医院。经检查,他左手骨折。
第二天上午,陈建耿因有肇事嫌疑,被传到交警中队。陈建耿连称冤枉。而伤者家属则很愤怒,一口咬定就是“浙BT8802”出租车撞了电动车。
伤者沈某说,当天有辆出租车从后面撞到了他的电动车,使他翻倒。当时他从反光镜看到撞他的是辆出租车,但后来头有点晕,有些事情记不清楚了。
当日下午,交警去现场再次查探,发现仅有一条窄小的长约8米的刹车痕。
交警认为,如果电瓶车受外力撞击后倒地,不可能留下8米多长清晰、笔直的刹车痕迹,如果电瓶车左后角受外力推撞,也不可能向左侧倒地。
但这一路段没有监控录像,一时间很难断定是非。
目击证人现身说明了真相
陈建耿事后说,从交警队回来,他有些恍惚,想想感到痛心,不停反问自己:“怎么这么傻,为什么要去救人?”
此后几天里,陈建耿不再出车,茶饭不思,夜不能寐。
朋友和家人来劝他,说车子有保险的,赔点就赔点吧。可陈建耿认定不能受这口冤枉气。在怀有8个月身孕的妻子鼓励下,他在宁波各大论坛上发帖寻找目击证人。电视台也播放节目,寻找目击者。
与此同时,交警对出租车和电动车做了痕迹鉴定,除电动车左侧反光镜破损外,未见有任何部位触碰痕迹。
这时,两个电话打进交警队,对方称是事故目击者。
一位目击者是奉化莼湖镇洪溪村的王先生,那天他驾驶小车由洪溪到奉化,经过事故地点,看到一辆电动车翻倒在地,骑车人被压车下。
“我当时也想停车去救助,恰好有一辆出租车过来,司机停车去救助。”王先生见已有人去救了,就驾车离开去了奉化。
面对证人,伤者耍起了无赖
前天中午,陈建耿和受伤的沈某再次来到尚田交警中队。
交警再次问沈某,可沈某和妻子依然一口咬定是陈建耿撞的。
“如果不是他撞的,他为什么开过去那么多米还停下来扶人?”沈某妻子说。夫妻俩甚至耍无赖,说两个目击者“是你们交警培训的”。
交警初步认定,陈师傅无责任。这一刻,陈建耿激动地说:“这一天终于来了!”
“如果下次还有这种情况,我也还会去救。”陈建耿停顿了下说,“只是要先做好自我保护,比如找个目击证人什么的。”
律师:只能在道义上谴责对方
听了记者的讲述,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永强不停摇头。
汪永强说,追究诬陷好人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现行法律依据还不充分,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所以只能在道义上谴责诬陷者。
“构成诽谤罪必须是捏造事实,以贬损对方人格为目的,但在救人被冤枉的事件中,往往是一方为经济赔偿才诬陷好人;其次,构成诽谤罪,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散布捏造的事实,而现实中诬陷者只是向警方撒谎。” 汪永强说:“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试试到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但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勇坦言,这类案件的举证将非常困难,“法院是讲证据的,一般人在紧急情况下做好事,谁会想到先去找个证人或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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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利时集团董事长李立新呼吁:“加快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立法,确保好人有好报,给‘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撑腰’。”
“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法应确立助人行为免责的原则,并对歪曲事实真相的被救助人给予相应的惩诫。”李立新表示,现在的中国社会,太需要有一个司法案例,一个好的判决,来推崇应有的价值观,为好人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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