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套普通商品房,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卖家陆先生突然发现买家李女士拿去申请贷款的那份合同上多了一个名字,决定终止交易。李女士却认为陆先生利用职权违规查其贷款记录,造假陷害,将对方告上法院。这套房价值人民币200多万元,法院判决书上却让卖家赔偿买家212000万元,收到判决书后,陆先生吓了一大跳。律师表示,判决书上的明显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补正。
越秀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陆先生在李女士交齐涉讼房屋定金和部分首付款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原告使用虚假资料无法申请到贷款为由,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于理不符,判罚陆先生按照合同购房款的10%赔偿李女士违约金。
但收到判决书的陆先生吓了一大跳。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判决书前面写着该套房屋合同购房款为2120000元,按照10%计算,违约金应该是21万2000元,但判决书中却写着:被告陆先生向原告李女士支付违约金212000万元。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继承在了解情况后认为,判决书中前部分对于具体金额已有明确表述,“212000万元”属于明显的笔误。
刘继承说,遇到此种情况,原告或者被告都有权利向法院申请补充裁定,更正错误。本案中判决书上的错误太过明显和离谱,即使原被告都没有发现,执行法官在执行时也应当查出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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