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新闻

学生为报复将室友打伤 家长赔偿费用近40万

2012-06-01 08:55:00    作者:吴倩   来源:大河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打伤室友 家长赔偿
[提要]就因为室友小安(化名)骂了自己,小嘉(化名)就和其他几个室友一起殴打小安,致其昏迷重伤。因小乔和丁丁犯罪时未满16周岁,其余4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院分别判处6人2年6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均处缓刑。

    就因为室友小安(化名)骂了自己,小嘉(化名)就和其他几个室友一起殴打小安,致其昏迷重伤。昨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小嘉、小安、小乔(化名)等人均是河南省某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住在同一寝室。2011年9月12日中午吃完饭后,因小安骂了自己,小嘉就用腰带和扫把棍打了小安,当时扫把棍都打断了,其余几人都对小安头上身上乱跺。当日21时左右,小嘉、小乔等6人晚自习下课之后,回到宿舍又开始采取拳打脚踢、皮带抽打、拖把棍敲击等方式对小安进行殴打。打完之后,小嘉又让小安洗衣服,到22时熄灯时,小安还没洗完,小嘉等人再次对小安头部、身体实施殴打,致其昏迷。随后小乔拨打了120将小安送进医院。

  经鉴定,小安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对此,小嘉、小乔等6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庭审过程中,小安的父母和6个被告人的父母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由6被告人的父母赔偿小安经济损失37.8万元,即每人赔偿6.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嘉、小乔、丁丁(化名)、小磊(化名)、东东(化名)、小川(化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小乔和丁丁犯罪时未满16周岁,其余4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院分别判处6人2年6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均处缓刑。

李俊慧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