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新闻

中国职场引入“反性骚扰条款”力图从源头防范

2012-05-10 11:02:00    作者:樊曦 齐中熙   来源: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反性骚扰条款 中国职场 源头防范
[提要]

  北京5月9日电(记者 樊曦 齐中熙)中国日前全文播发了由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国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兰青9日表示,《特别规定》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兰青表示,“性骚扰作为性歧视的形式,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进行专门规定,主要是从源头上去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不良影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第11条明确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1988年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还没有“性骚扰”这个概念。

  “近些年来,关于职场性骚扰的案例频繁被曝光。性骚扰的发生一般比较隐蔽,而且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它给女职工带来精神上的恐惧、焦虑等巨大的精神压力,严重地影响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给正常劳动带来障碍,直接影响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实现。”兰青说。

  她告诉记者,从全国妇联受理的投诉来看,有关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投诉量虽然不大,但是案件的具体情节一般较为恶劣。有些女性因为不堪忍受同事或上司骚扰,不得不辞职离开工作岗位;有的向单位投诉后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遭到歧视和打击,还有一些因为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而选择沉默。

  在中国以往的立法中,《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明确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目前,中国31个省区市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都有关于反对性骚扰的规定。其中,23个省区市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如北京就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李俊慧

更多新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