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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2012-07-03 09:59: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潍坊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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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破产重整期间,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7条的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12年6月19日起停牌,至法院就重整计划做出裁定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公司于2012年6月1日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2012)潍破字第1-4号】,并于2012年6月4日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详见巨潮咨询网《山东海龙(2.94,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进展公司》(公告编号:2012-084)】,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4.18,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的申请于2012年5月18日裁定受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2年6月1日指定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请在2012年7月4日前,向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1752号;邮编:261100;联系电话:0536-2275050、2275051、227505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2年7月18日9:00时在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华国际会议中心一号剧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后,就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请各债权人会议成员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届时参加会议。
    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如重整方案未通过等)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都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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