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保护被疑劳民伤财或借以生财 如何走出怪圈

2013-06-10 08:11:00    作者:胡文臻   来源: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传承 前童古镇 传承保护 保护现状
[提要]甚至有个别地方领导认为非遗保护劳民伤财  记者:刚才您所提到的“县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前似乎很少被提及。“被保护传承人”是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载体,如果他们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以致生活出现问题,何谈传承。

  对话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

  胡文臻

  《法制日报》记者      余 飞

  对话动机

  两年前的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施行,这被视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座里程碑。如今,两年过去,我国非遗保护现状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胡文臻,试图回答这些问题。此前,他的团队曾对一些地区的非遗保护工作进行调研。

  □对话

  “浙江省宁海县的前童古镇,是一个文化元素非常丰富的地方,也有很强的历史传承性。此前,我们在对县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研时,围绕前童古镇,制订了一套非常翔实的保护计划。这个计划的核心是以前童古镇的非物质文化元素为载体,搭建一个交易平台。说是交易,其实是全国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交流平台,通过每年一次的博览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出去。因为发展、推广,就是最好的保护。这个计划因为种种原因搁置了,现在想起来还觉得非常遗憾。”

  刚进胡文臻的办公室,他就谈起了之前调研时的一件事,惋惜之情不经意从他的话语间流露出来。

  有不少地方领导认为非遗保护不赚钱,没有意义。甚至有个别地方领导认为非遗保护劳民伤财

  记者:刚才您所提到的“县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前似乎很少被提及。“县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什么特殊性吗?

  胡文臻:平常我们接触较多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一种形态上的说法,我们现在说的“县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形式概念。简而言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政策层面的,而“县域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将各种非遗保护落到实处。

  记者:之前,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时常会提及经济利益与文化保护的关系。有不少评论认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而忽视非遗保护。从您刚才谈到的例子看,在前童古镇搭建一个非遗交流平台,应该是一个双赢的局面,既可能带来经济利益,也有利于非遗保护。您所提到的因“种种原因搁置”,是否有地方政府不重视的因素呢?

  胡文臻:前童古镇这个例子比较特殊,有重视也有不重视,所以导致计划搁浅。但是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的确有不少地方领导认为非遗保护不赚钱、没有意义,有的地方领导甚至认为非遗保护劳民伤财。我所了解到的情况是,在一段时间里,有的县不重视文化工作,文化局局长基本处于边缘状态。近年来,国家对非遗保护下了很大力气,有些地方将这一部分工作纳入考核,但出现了新问题,就是文化部门不知如何开展工作。

  一些地方政府在利益驱动下,盲目迷信非遗的利益功能,这种过度商业化其实是一种破坏

  记者:目前还存在一种情况,一些地方将非遗保护异化成旅游开发,非遗成了工具,保护倒退居次位。

  胡文臻: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没有处理好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一些地方政府在建设文化产业时,直接简单的办法就是拿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做文章。由于缺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和传承保护方面的研究,在一些商业化的集团利益和企业个人利益的驱动下,盲目迷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功能,尤其是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过于依赖,出现短视现象。

  一些地方政府及利益集团形成了一种利益链关系。利益相关者从启动保护工作开始,专项资金到位后,以抢救性保护修复等名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结构移位甚至改变文化形态,这种过度商业化改造其实是一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原生态痕迹被利益者和地方政府行为所滥用,为了地方庆典、应对上级检查、迎合游客胃口,将原生态的文化进行异化处理。如一些地方的传统表演节目,将歌舞的形式和风格内容全部改变,甚至加入不健康内容等。

  记者:还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靠口传心授方式进行传承的,像皮影、老腔等,目前不少地方都在大力培养传承人。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开展起来是否要容易些?

  胡文臻:也不尽然。我国已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政府保护人”和“被保护传承人”的二元格局。

  “政府保护人”主要指地方政府、专家、文化学者等;“被保护传承人”包括承载、传承或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人或群体。具体实践中,“政府保护人”起着管理、引导宣传的作用,其资源是处于话语管理器的地位;“被保护传承人”处于制作、维护、传承的弱势地位。什么该保护、怎么去保护,基本上都由“政府保护人”说了算。因此,地方政府需要认真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要在合法履行“政府保护人”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被保护传承人”的积极贡献作用,因为“被保护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开发、使用具有切身爱护的感受。

  不仅要执行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具体的保护还要从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考虑

  记者:根据您刚才的介绍,盲目迷信非遗利益功能、“政府保护人”和“被保护传承人”的二元格局问题,应该说已经成为制约非遗保护工作的瓶颈。解决这些问题,您有什么建议?

  胡文臻:要依法保护。实现法治化的生态化保护是可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目前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用好法律。不仅要执行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具体的保护还要从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中考虑。

  之所以要考虑行政法,是因为地方政府的非遗保护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首长的意志,规范这种行政行为,就涉及到行政法;另外,非遗与经济联系密切。如剪纸、皮影等,传承人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商品,流向市场;舞蹈等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通过表演也可以获得经济利益。所以,非遗保护也涉及经济法领域的问题。

  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探索以经济法为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相关利益者追逐利益的行为难以通过其他的某一部法律来解决,可以考虑探索以经济法作为各方利益行为的法律调整准则,用经济法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经济属性。

  另外,以经济法为主调整非遗保护中的法律关系,还有利于保护“被保护传承人”的经济利益。“被保护传承人”是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载体,如果他们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以致生活出现问题,何谈传承。

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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