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城管局长道歉被指缺诚意 法界称应担法律责任

2013-06-10 08:11:00    作者:廉颖婷   来源: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城管人员 城管执法 城管局 责任政府 法制日报
[提要]★一语中的:既使被管理对象确实存在行政违法,这种粗暴执法也严重突破了法律、法规为行政行为设定的边界,是情节恶劣的行政违法,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城管局长张建超的道歉,公众也不买账,几乎是一边倒地认为,这是“当权者对民众虚伪的道歉”;事发7天后才道歉,缺乏诚意。

  ★一语中的:既使被管理对象确实存在行政违法,这种粗暴执法也严重突破了法律、法规为行政行为设定的边界,是情节恶劣的行政违法,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观察

  本报记者廉颖婷

  6月7日,刘国峰在病床上等来了陕西省延安市城管局局长张建超的道歉。

  张建超表示,城管局正式向受害者刘国峰提出道歉,城管局将承担全部医药费,并安排专门人员在医院协同家属照顾。如果需要在外地医院进行检查,也将支付全部医药费。

  事情缘于5月31日。延安市城管监察支队凤凰大队稽查一中队在对市区旅游景点周边流动商贩进行检查时,认为刘国峰的自行车店有占道经营的违规行为,遂与老板刘国峰及车友发生冲突。其中,一名执法人员对刘国峰跳脚踩头,致使刘国峰面部出血,眉骨骨折,右胸腔出血,锁骨二次伤害。

  对于城管局长张建超的道歉,公众也不买账,几乎是一边倒地认为,这是“当权者对民众虚伪的道歉”;事发7天后才道歉,缺乏诚意。

  北京律师靳学孔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城管机关对城市的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职权,城市管理涉及的人、事、物繁多复杂,日常的城市管理需要比较庞大的管理人员队伍。由于城市管理直接面对的是众多的商户和个人,其执法水平和方式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且城管人员粗暴执法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社会公众对城管粗暴执法的不满在很多城管执法事件中都非常明显。

  靳学孔认为,有效化解社会公众这种不满,必须切实提高城管人员执法素质、严格依法行政。城管人员,不论其是正式的,还是临时的,只要他实施了城市管理行为,法律上他就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人员,他代表的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他的行为就是行政职务行为。城管执法事件发生后,很多城管机关均以执法人员是临时人员向社会做出解释,这种解释是极不负责任的,当然无法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谅解。一定意义上,既然安排临时人员进行城管执法,城管机关就有责任对临时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有责任保证该临时人员具备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否则,让不符合条件的临时人员执法这一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城管机关对依法行政的漠视。

  “城管局是一个组织体,因此,组织体的动作与个人相比可能会慢一些,尤其是行政机关多年来养成的积习,能拖就拖。但是,道歉应该有诚意,并且要迅速回应,这样公众才能接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从公众的角度来讲,他们希望行政机关能做得好一些。但不可否认的是,个别行政机关没有责任政府的概念,希望行政机关的积习通过这些教训来促进其改正。”刘莘说。

  靳学孔表示,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具有法定效力,行政权的不当或违法行使极易导致对被管理对象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方式,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行政是对行政管理最为基本的要求。在城管人员粗暴执法的事件中,城管人员对被管理对象辱骂、殴打,即使被管理对象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这种粗暴执法也严重突破了法律、法规为行政行为设定的边界,直接侵害了被管理对象的人身等合法权益,是情节恶劣的行政违法,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公众更为关心的是,城管粗暴执法为何屡禁不止?为何总有城管人员一再超出法律的底线和社会公众能够承受的心理极限荒唐执法?个案问题的解决,比如城管机关对被侵害的执法对象赔礼道歉或赔偿、对违法行政的城管人员追究责任,都远比从根本上提高整个城管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确保严重违法的粗暴执法不再发生要容易得多。所以,城管粗暴执法事件发生后,在追问个案问题解决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关注城管机关对城管执法队伍管理和依法行政等深层次问题的处理和态度。”靳学孔说。

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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