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密男子搭便车遇车祸成植物人 车主外逃8年

2013-09-30 15:29:00    作者:薛琳李奇   来源: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车主 成植物人 男子 车祸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
[提要]本来出于好意,三轮车主王某盛情邀请外出办事的方某搭乘他的车,却没有想到,半路因逆行发生车祸,坐在车斗里的方某被甩出几米远,成了植物人。“当时,外出办事的方某巧遇同村驾驶农用三轮车的王某,在王某的盛情邀请下,方某同意搭乘王某的车一同前往办事地点。

法院工作人员正在进行调解。

法院工作人员正在进行调解。

  本来出于好意,三轮车主王某盛情邀请外出办事的方某搭乘他的车,却没有想到,半路因逆行发生车祸,坐在车斗里的方某被甩出几米远,成了植物人。面对高额的治疗费用,方某的家人将车主王某告上法庭。而王某长期生活来源不稳定,无力赔偿,为躲避责任,他外逃7年之久。9月27日,记者从高密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在法官的强制执行和耐心调解下,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终于得以结案。

  搭便车遇横祸,成植物人

  记者从高密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车祸发生在2005年5月份,距今已经有8年的时间。“当时,外出办事的方某巧遇同村驾驶农用三轮车的王某,在王某的盛情邀请下,方某同意搭乘王某的车一同前往办事地点。”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没想到,就在十几分钟后,王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在一个路口拐弯后逆向行驶,被一辆正常行驶中的大货车撞翻,车主王某侥幸只受轻伤,而坐在车斗里的方某在剧烈的撞击下,被甩出几米远后,当场昏迷。

  虽经全力抢救,方某却变成了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吃喝拉撒全靠家人伺候。遭遇重大变故的方某家人沉浸在巨大悲痛中,在高额医疗费的压力下,他们一纸诉状将驾驶员王某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通责任认定,王某驾驶的三轮车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农用三轮车不可用于载人,作为驾驶员的王某负有主要责任,搭乘人方某有附带责任。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王某赔偿方某因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二次手术费共计80000元。

  无力赔偿,车主外逃七年

  据高密市法院工作人员称,车主王某已与妻子唐某分居多年,生活来源不固定的他与单身的哥哥一起生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2006年方某家人申请执行后,王某自知对于这起交通事故已无偿还能力,为躲避责任,王某便潜逃在外,逃避法院的执行。与此同时,已成植物人的方某医疗救护需要很大一笔费用,方某亲属情绪十分激动,要求法院将未执行的案款给予垫付,并多次上访。

  为彻底执结这一积案,高密法院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被执行人的行踪进行密切的侦查。在多次的追踪后,最终得知今年夏天王某已回到家中的线索,高密法院执行二庭执行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王某家中,将王某带至法院信访办。承办人员、信访办工作人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法院工作人员从法律责任、人情事理、角色互换、社会舆论等多个角度对王某进行了劝说,在法律的威慑力和法官的耐心劝导下,被执行人王某态度渐渐发生了转变,终于愿意主动承担对原告方某的责任。为了免除方某后顾之忧,法院责令王某提供出了其有经济能力的弟弟王某某为担保人,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记者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类似的交通事故也多有发生。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管是否出于善心,只要是对车祸负有责任的肇事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同乘”,即搭便车,也就是乘坐经非经营性机动车的保有人或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的行为,虽然属于乐于助人,但是驾驶人一旦允许同乘者搭车,也同时负有要将乘者安全送往目的地的义务。文/图 通讯员 曹萍 孙志东 记者 薛琳李奇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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