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和睦卡系列A、B款

2013-07-15 22:41: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被保险人 保险金额 治疗 给付保险金 主险
[提要]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以商务省份因乘座交通工具(飞机、轮船、火车或机动车辆)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德死亡或残疾,本公司按照规定给付保险金。

中华和睦卡A款

  本卡单保费为1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本卡单所承保项目为: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金额3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份保险金额2000元;家庭财产综合及附加盗抢险,每份保险金额为20000元(其中房屋及室内设备保额10000元,室内装潢保额5000元,室内财产保额5000元)。本保险适用于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群,建筑工人及高空作业者除外。本保险每个家庭最多可购买四份,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承保。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到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依照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接受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后一百八十天为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终止。

  家庭财产综合及附加盗抢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四、保险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存在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

中华和睦卡B款

  本卡单保费为1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本卡单所承保项目为:家庭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金额为24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份保险金额为6000元;疾病死亡保险,每份保险金额为800元;交通工具保险,每份保险金额为50000元)。本保险适用于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德人群,建筑工人及高空作业者除外。本保险每个家庭最多购买肆份,对超过部分不予承保。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到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依照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接受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后一百八十天为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终止。

  疾病死亡:

  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并于本合同首次生效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死亡,本公司给付疾病死亡保险金。

  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以商务省份因乘座交通工具(飞机、轮船、火车或机动车辆)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德死亡或残疾,本公司按照规定给付保险金。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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