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潍坊施行

2024-02-02 18:27:36 来源: 潍坊融媒 作者:

  2月2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了解到《潍坊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都有了新“办法”。

  针对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广场舞扰民等行为《办法》作出了规范

  《办法》规定,“禁止携带危险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城市公园、广场。携带犬只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应当采取犬绳(链)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携带犬只的粪便。”《办法》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既满足人民群众遛狗的需求,又能维护好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秩序,体现了严格管理中的人性化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城市公园、广场,未采取犬绳(链)牵引等方式进行有效管护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不及时清理携带犬只粪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噪声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在城市公园、广场内跳广场舞、唱歌是群众喜闻乐见的娱乐活动,但有的市民健身娱乐时音响音量过大,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生活及游客游园体验。为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办法》作了如下规定,“在城市公园、广场内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劝阻;劝阻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办法》明确了各项法律责任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依据和标准,用法律守护市民“耳边的安宁”。

  在城市公园、广场的服务功能上,《办法》不仅有利民惠民的规定,还对市民游园行为作出了约束。

  《办法》规定,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规范服务行为,为游人提供方便、舒适的游园服务:“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根据需要公示游览示意图、简介、游客须知、开闭园时间、管理机构名称和监督服务电话等;对有历史意义和文化内涵的建(构)筑物和园林景观设置介绍牌;工作人员经培训上岗,言行举止文明规范,有条件的为游客提供导游讲解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提供方便服务,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有条件的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因故不能开放或者需要控制游客数量的,提前向社会公布。”《办法》着力于提升多元服务功能,把城市公园、广场打造成全民乐享生活、高频使用的“城市客厅”。

  市民游园的行为和文明程度不仅对城市公园、广场的设施、景观的保护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且体现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办法》规定,禁止在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树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随地吐痰、便溺以及乱丢烟头、纸屑、果皮、包装盒(袋)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采挖植物,采摘花果,损毁草坪、树木;捕捉、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焚烧树枝树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在非指定区域内进行轮滑、滑板、平衡车、游泳、垂钓、宿营等活动;未经准许摆摊设点、兜售商品,发放商业广告传单、宣传品;其他影响景观和环境卫生、妨碍他人游览休憩的行为。

  在开展配套服务经营方面,依据《办法》,相关部门有了新举措。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鼓励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依法开展配套服务经营,合理引入餐饮、零售、游乐等服务项目,激发城市公园、广场活力。禁止改变城市公园、广场内建(构)筑物等的公共资源属性,在城市公园、广场中设立为特定群体服务的会所、会馆等非公益性场所。”

  下一步,市城管局将开展“两园三河”资产运营行动。借助“三河两园”可利用空间,推进公园绿地与商业、文旅融合。对潜在可运营的商业资源进行整合包装,对公园绿地内具有可开发潜力的房屋、林下绿地、开阔水系等设施和空间进行全面摸底,对房产权属、土地使用性质、边界等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立足现有设施条件、规划格局,结合周边商业业态,按照运动休闲、亲子娱乐、创意集市、餐饮宿营等功能进行区域划分,做到资产盘活最大化。强化对诚信经营、安全防护、生态管护等方面日常检查,加强联动执法,优化提升公园绿地配套服务功能,持续提升公园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