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全面规范了失信主体确定、失信惩戒和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工作的相关执法程序。潍坊市税务局严格落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今年共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133件次,大力推进失信联合惩戒与守信联合激励,发挥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的积极作用。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以下11种情况的,将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并对社会公布,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直接变为D级。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同时,潍坊市税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强化纳税人缴费人权利保障,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如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6个月的;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通讯员:朱骅 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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