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讨债 14名被告人获刑

2020-12-02 10:07:29 来源: 潍坊晚报 作者: 宋树云

  青州法院对魏某等人宣判。

  为进一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11月29日至30日,潍坊法院依法对5起64人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青州男子魏某为讨要高利贷,伙同他人非法限制欠款人的人身自由。同时,魏某等人还采取在他人房门外喷涂红油漆、贴大字报、使用噪音等手段影响欠款人单位正常工作,逼迫他人偿还高额利息。魏某等14名被告人均获刑,最高被判三年。

  为了讨要高利贷

  贴大字报拘禁欠款人

  11月30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对一起“套路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11名在押被告人远程参加庭审,3名被告人到庭参加庭审。法院审理查明,从2017年1月开始,被告人魏某伙同被告人杨某开始经营高利放贷业务。2017年3月,魏某拉被告人亓某勇入伙,由三人共同出资,以“无抵押、利率低、放钱快”等虚假宣传吸引客户,并以手续费、利息等名义诱使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条,收取高额“砍头息”。此后,魏某等陆续拉拢被告人王某、李某清、李某东等人加入,为团伙介绍联系客户、讨要非法债务。

  2017年1月至10月期间,该团伙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借款人的近亲属强行索要债务、强占他人财物,实施了包括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在内的“套路贷”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以魏某、杨某为首要分子,王某、亓某勇为重要成员,李某清、李某东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有组织地在非法放贷行业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曾用自喷漆向欠款人的大棚上喷涂侮辱性言语,制造事端,肆意挑衅,持续时间长达两天之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该集团成员还非法拘禁,并采取贴大字报、制造噪音影响欠款人单位正常工作等手段,逼迫他人偿还高额利息。

  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既未遂情节、自首坦白情节、归案后及当庭认罪态度、认罪认罚情况、退赔程度、在共同犯罪中所处地位和作用、参与时间长短等法定、酌定情节,分别予以量刑。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亓某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东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及相应财产刑,并没收作案工具,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4名被告人均服从判决、不上诉。

  多家法院集中宣判

  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寿光法院对卢潍东等1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伪证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卢潍东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四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伪证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高永兴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姜伟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判处被告人邓建军、岳洪岩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安丘法院对杜殿在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合并审理)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杜殿在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建涛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连臣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等,分别判处周江、赵彭冰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昌乐法院对周于义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于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强奸罪等,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吉亮、张维涛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高密法院对闫永刚等4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闫永刚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绳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闫永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隋琦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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