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被坑 保存证据及时维权

2019-11-12 10:06:00 来源:  作者: 常方方

    眼下正值“双11”购物节之际,不少市民看到各大网站打出的优惠活动,忍不住从网上购买各种商品,但是每年因为网上购物遇到问题的市民也不在少数。11月11日,记者从寒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往年有不少因为网上购物出现问题到法院维权的案例。对此,法官提醒,“双11”刚过,如果从网上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虚假宣传等问题,要及时维权。

  遭遇 网购真皮沙发竟是“人造革”,商家不认账

  2017年12月,家住寒亭区的赵某家中房子刚刚装修完,因平常工作忙没有时间到实体店里看家具,赵某便想从网上购买,不但省事还比实体店要便宜一些。

  赵某浏览了某网站上的一家沙发旗舰店,看到这家旗舰店的沙发不但款式新颖,而且价格也不高,非常合他的心意,最终看好了一款价值5580元的沙发。在这款沙发的产品信息介绍中,面料说明一栏清楚地写着“头层牛皮”。

  花5580元买到了真皮沙发,赵某本以为自己赚了大便宜,但收到货后却十分失望。发现收到的沙发材质根本不是真皮的,赵某便与商家沟通,但商家仍坚称该沙发绝对是头层牛皮。

  为了“验明正身”,赵某将一件沙发样品送往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做材质检测,检测结果为人造革。

  赵某将沙发的检测结果提供给商家,要求商家退货并且给予三倍赔偿,但最终交涉未果。更让赵某生气的是,商家不但不承认在卖假货,还称赵某是职业打假人,这让赵某十分无奈。

  万般无奈之下,赵某向寒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赵某认为,商家明知所售产品有问题,仍销售给消费者,有损消费者身心健康,起诉要求退还货款5880元,并要求商家按购买价的三倍赔偿17640元。

  判决 被告公司按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原告

  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被告公司处购买价值5880元沙发的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经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测鉴定,赵某所购买的沙发材质为人造革,被告公司未能提交证据否认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沙发的材质为其宣传的牛皮。

  该检测报告足以证明被告公司在宣传产品时存在欺诈行为,赵某有权要求被告公司按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被告公司提出原告系职业打假人,不应当适用三倍赔偿金的抗辩主张,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故对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因原告并未因购买被告公司的沙发而造成财产损害,故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8年9月11日,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赵某17640元。判决作出后,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网上购物要谨慎,交易遇到问题及时维权

  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正值“双11”购物节之际,网络购物成为广大群众消费的重要途径,网购操作便捷、成本低,但风险较大。

  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于是,部分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可能存在“以次充好”行为,特别是一些商家制作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物,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商家通过制作虚假宣传页面,诱导消费者消费选择,其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网络交易双方的跨区域性,导致消费者寻求消费者保护组织时困难重重或维权成本较高,迫使大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

  为了愉快购物、避免纠纷,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可采取以下做法尽量避免网络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网购要事先了解要购买商品的介绍,与卖家充分沟通,同时注意保留卖家的宣传信息以及与卖家交易时的聊天记录,以便出现纠纷时能够较快举证;签收货物时要“先验货,再签收”,一旦发现问题,直接退货,同时,尽量不要让他人代签收,以免责任难以确认,可在交易时备注需交由本人签收;如要退货,应第一时间跟商家联系,表明退货态度并索要退货地址,同时在线申请退货,并注意保留相关的聊天信息、退货快递单等。

  相关链接

  案例一

  网购羊脂玉与宣传不符

  家住高新区的王某平常喜欢收藏玉制品。2016年9月22日,王某从某网站看到一家旗舰店正在低价出售玉制品,其中一款玉手镯引起了他的注意。王某看到该网站宣传该玉镯为“优质羊脂玉、没有杂质、没有黑点”,王某十分喜欢,便花3680元买了一个手镯。

  等王某收到玉手镯后,却发现实物与宣传并不一样,该玉只是普通和田玉,并不是羊脂玉,而且实物里还有不少杂质。王某要求网店给予三倍赔偿,后与网店多次协商未果,王某便到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网店。

  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从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和田玉手镯,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被告应当按照其承诺提供商品,其在网站中描述为“优质羊脂玉”,但其鉴定证书仅载明是和田玉,而和田玉分为多个等级,羊脂白玉系最高等级,并且其还介绍商品“没有杂质没有黑点”,显然与事实不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2018年5月27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作出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应认定为构成欺诈。原告根据其宣传购买了玉手镯,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三倍价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

  网购电动车质量有问题

  2018年11月8日,青州的王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在邵某开设的某网店购买了一辆电动四轮车,王某付款7700元后,卖家通过物流发货,王某于2018年11月15日收到货物。

  收到货后,王某便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王某与邵某协商未果,诉至青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邵某、某网络公司退还购物款77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23100元,合计30800元。

  王某起诉后,邵某主动表示愿意与王某进行协商。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不到十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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