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服务及城区住宅停车收费新标准出台

2018-12-11 09:20:00 来源:  作者: 刘晓梅

  12月10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市日前正式出台了《潍坊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潍坊市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及机动车停放费基准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规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详细内容请登录潍坊市发改委网站(http://www.wfdpc.gov.cn)检索“物业服务”查阅。

  前期物业

  房屋空置半年以上可按50%标准收费

  《办法》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双方共同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计量情况为衡量标准)后,其空置期间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50%收取。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星级及有无电梯决定公共服务费

  《通知》规范了物业服务等级,将原来物业服务等级由一、二、三、四、五级,规范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

  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区、保税区、经济区辖范围内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及机动车停放费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可在规定基准价格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的幅度上浮,下浮不限。其他县(市)、滨海区、峡山区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及机动车停放费基准价格由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法。

  城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收取由星级及是否配备电梯决定,如五星级未配备电梯的基准价格为0.65元/平方米·月,配备电梯的基准价格为1.40元/平方米·月,可上浮20%,下浮不限(见图一)。

  机动车停放费

  收了车位场地使用费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办法》指出,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长期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或者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停放未超过2小时的免费,超过2小时的部分每小时2元,24小时内(含)累计不超过10元。

  《通知》详细规定了大中型汽车、小型、微型汽车、电动轿车、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在室外、室内、电动立体车位中的具体的停放费基准价格(见图二)。规定中还专门说明: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后,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仅限普通住宅前期物业。

  其他规定

  实行出入管理的小区每户免费配置四张卡

  电梯内广告宣传等共用部位的经营收入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办法》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临时停车收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可按20%比例扣除。

  现在很多小区都实行智能化管理,打卡开门进小区。《办法》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每户家庭免费配置四张出入证(卡),对有车位(车库)的业主应按一车一证免费配置车辆出入证(卡)。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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