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处罚多次仍非法开采 临朐9人分别获刑

2018-11-13 09:08:00    作者:张焜 于淼   来源: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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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被行政机关先后处罚8次,仍然非法开采砂岩,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日,记者从临朐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三起非法采矿案,9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被行政机关先后处罚8次,仍然非法开采砂岩,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日,记者从临朐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三起非法采矿案,9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2011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和李某某签订用地转让协议,转包李某某承包的临朐县辛寨镇夏家庄村附近的土地。2011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成立“通顺沙场”,非法开采砂岩,破碎后磁选出铁粉,余料经水洗形成水洗麻刚沙对外销售。2013年9月至2016年12月,临朐县砂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局先后八次对该沙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开采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但被告人张某某和陈某某仍继续非法开采并出售水洗沙。2017年1月1日至3月21日,二被告人非法出售水洗沙价值278万多元。

  法院判处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陈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追缴张某某、陈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缴纳的违法所得978858元,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的砂岩10500立方米、水洗沙4679立方米,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准备成立砂场,曾某乙找被告人吴某某商量,用其欠吴某某的20万元投入到砂场中,吴同意,后三人在临朐县东城街道范家庙村成立金利砂场,并在未办理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组织人员非法开采砂岩。2013年6月至2016年12月,临朐县砂资源管理行政执法局先后六次对该砂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开采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但三被告人仍继续非法开采。2017年1月28日至2017年3月20日,共计开采砂岩148492立方米,鉴定价格为10元/立方米,涉案价值1 48万多元。

  法院判处曾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曾某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吴维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追缴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缴纳的违法所得220021元,上缴国库。

  记者了解到,2017年3月2日至3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许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临朐县寺头镇崔册村北山,私自组织人员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并出售,非法销售获利30多万元,四人也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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