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连续14年上调

2018-10-11 21:20:00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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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光日报全媒体记者单昱俊 近日,记者从市社保中心了解到,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这是我市自2005年起,连续14年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本次调整的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据了解,调整标准为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9.5元、191.6元、143.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作人员表示。

  “本次待遇调整,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人员涉及438人,补发2018年1月至9月待遇31万元,调整和补发的待遇已于2018年9月28日之前发放到位。”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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