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逃学将通报监护人 实现心理健康辅导常态化

2016-06-28 08:39:00    作者:王叶妮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留守儿童 辅导教师 监护人 农村寄宿制学校 子女平等
[提要]2016年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2017年建成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到2020年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近日,我省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要加大心理健康教育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实现心理健康辅导常态化、全覆盖。我省将全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

  我省出台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年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2017年建成全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平台、到2020年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近日,我省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要加大心理健康教育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实现心理健康辅导常态化、全覆盖。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资助制度,免除困难农村留守儿童学杂费用。

  司法保护

  摸底监督问题家庭

  依托山东省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信息管理平台,我省将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基本信息,及时将农村留守儿童的辍学、失学、逃学等情况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学校、父母和监护人共同做好劝学、返学工作。

  加大心理健康教育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到2017年年底,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心理健康辅导教师或接受过心理健康指导培训的兼职教师。而且,还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资助制度,免除困难农村留守儿童学杂费用。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力争实现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全部住校。

  我省将全面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对问题家庭进行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经教育不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监护资格。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教育平等

  提前公布空余学位

  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种养习惯,通过结对帮扶、资金支持、技术服务、订单收购等方式,扶持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发展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的特色产业。对吸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成员就业30人以上的各类经营主体,在用地保障、财政政策、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部分公益岗位,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成员就业。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外出务工人员摸底排查工作,精准制定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

  我省将大力推进外来务工人员市民化进程,为其更好地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条件。公安机关结合户籍制度改革,研究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行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政策。教育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入园)办法,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普惠性幼儿园)为主、相对就近原则,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前公布空余学位,接受随迁子女入学(入园)申请,简化入学(入园)手续,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外来务工人员房屋租赁政策和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支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及子女的社会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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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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