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一女子丈夫身亡获赔百万 公公拿钱跑路独吞赔款

2016-05-18 16:17:00    作者:单姗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提要]近日,青州法院判处一起特殊的拒不执行判决案件,中年男子魏某为独占儿子一百万元的死亡赔偿款远避他乡,企图以此逃避履行向儿媳和孙子分配死亡赔偿款的民事判决,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大众网5月18日讯(记者 单姗 通讯员 安兆宝 王林)近日,青州法院判处一起特殊的拒不执行判决案件,中年男子魏某为独占儿子一百万元的死亡赔偿款远避他乡,企图以此逃避履行向儿媳和孙子分配死亡赔偿款的民事判决,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丈夫身亡 百万赔偿款落入公公手中

  青年男子张某自幼随其母姓,自2008年开始,一直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一处煤矿从事驾驶运渣车的工作。2012年底,张某在驾驶运渣车返回途中发生事故死亡。后经协商,雇主同意向张某的家人一次性赔偿因张某死亡造成的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一百万元,此后不久,雇主将赔偿款汇入了张某母亲的银行账户。

  按理说,这笔赔偿款应当是死者家属“人人有份”,在张某的妻儿父母之间进行分配,不想张某的父亲魏某竟将赔偿款取出后据为已有,拒不分给儿媳岳某和小孙子张某甲,岳某虽几经索要,但被魏某以种种理由回绝。2014年4月,岳某向青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魏某向其给付应得部分的赔偿款。

  诉至法庭 公公仍不履行判决

  庭审中,魏某称处理丧葬和善后事宜及清偿张某生前债务后,赔偿款仅剩14万余元,且其已向岳某母子支付生活费8万余元,但魏某对上述所言均不能证实。当年7月,法院依法判决魏某向岳某支付其应得赔偿款近19万元,向张某甲支付其应得赔偿款近43万余元,张某甲应得的赔偿款由岳某代管。

  判决生效后,岳某据此要求魏某支付赔偿款,但魏某迟迟不肯履行判决,不久,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州法院立案后,随即向魏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魏某极不配合,先是拒绝和虚假报告财产状况,后来竟销声匿迹了,虽经执行法官多方查找,但历经一年,魏某却如同人间蒸发了一样,始终不见踪迹。

  独吞赔款 逃至河南矿区隐藏

  转眼间,又过一年,魏某仍毫无消息,岳某也分文未得。魏某到底去了哪里?执行法官猜想,魏某很有可能已“远走他乡”,躲了起来。循着这一思路,执行法官要求岳某及其家人尽可能地提供线索。

  不久,岳某打听到魏某有个朋友在山西省五台县的一处煤矿工作,但只是知道煤矿位于山区,而不知道具体位置。法院领导经综合考虑后,将查找魏某的任务交给了法警大队,周爱华队长即刻带领四名法警奔赴山西五台。在茫茫大山中找寻一人,无异于大海捞针,但在没有其他线索的情况下,法警们也只能在大山深处进行逐一排查。

  功夫不负有心人,法警们奔走三天后,终于在一处煤矿的生活区找到了“跑路”的魏某,法警们随即将魏某带回青州,并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但此时的魏某仍是“死猪不怕开水烫”,“一毛不拔”,拒不交代钱款下落。

  触犯法律 公公被判二年零六个月

  因魏某逃避执行的情节严重,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5月,魏某被刑事拘留,并于7月被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检察院于当年10月向青州法院提起公诉。

  青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对支付赔偿款的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刑罚;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罪,可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至今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酌予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向本网爆料,请拨打热线电话:0536-8797878,或登录潍坊大众网官方微博(@潍坊大众网)、潍坊大众网官方微信(微信号:weifangdzw)。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