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1 14:38: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11月20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监管部门对12家单位因为药品或食品质量等问题进行了处罚,不合格的产品包括食品及药品,如销售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替加氟注射液及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标的食物等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了12家单位的处罚信息,这12起案件为:
潍坊海王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柴胡,经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
山东潍坊制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草酸二铵注射液、盐酸川芎嗪注射液,经日照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有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
国药控股潍坊有限公司销售的替加氟注射液,经辽宁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项“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
山东鑫伟力药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潍坊市华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青州聚德粮油批发部销售的棉籽油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潍坊金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潍坊宇航澳门豆捞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使用的葛根,经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鉴别】、【浸出物】、【含量测定】项均不符合规定;
山东十笏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品的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潍坊翔宇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葛根,经潍坊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鉴别】、【浸出物】、【含量测定】项均不符合规定;
潍坊世纪长河经贸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资质核准注册地址不相符。
记者了解到,12家单位中有11家主动履行了相关处罚内容,其中有一家单位分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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