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出台扶持新措施

2013-06-28 09:55:00    作者:张蓓   来源:大众网潍坊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民办学校;意见;教师资格;民校;教师待遇
[提要]近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了探索分类管理机制、鼓励发展混合制民办教育等十大创新措施。据悉,在我市目前61所民办中小学中,学校自聘教师的比例约49%,这部分教师没有事业编制,只在人事代理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我市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出台一系列扶持奖励新措施

  大众网潍坊6月28日讯 据潍坊晚报消息,近日,潍坊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了探索分类管理机制、鼓励发展混合制民办教育等十大创新措施。《意见》自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目前,我市民办学校自聘教师与公办教师待遇差别较大,《意见》出台后,自聘教师将和公办教师享同等待遇。

  民校探索分类管理

  我市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450所,这些民办学校全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不是事业单位,也不是企业单位,法人主体定位不明确。

  今后,这种状况将不再存在。根据《意见》规定,我市民办学校探索分类管理机制,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具体为:对于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将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将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非学历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如确属非营利性的,也可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

  自聘教师待遇提高

  记者了解到,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后,学校的收费标准会适当提高。而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也有一系列利好政策。其中,最大的利好政策就是参加人事代理的民办中小学教师能够和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意见》明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参照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现行工资水平制定自聘教师工资标准,并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调整;按照有关规定为自聘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自聘教师办理补充保险。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参加人事代理、并从事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教师,按照相关政策,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支出由民办学校承担,其他教辅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据悉,在我市目前61所民办中小学中,学校自聘教师的比例约49%,这部分教师没有事业编制,只在人事代理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以前跳动性大,老师干着干着就走了,留不住。”一名民办学校负责人直言,尤其是养老保险差别比较大,在学校里公办教师参与的是事业单位保险,而学校自聘教师参加的是企业保险,退休后养老待遇仅是公办教师的一半。另外,大多数人事代理的自聘老师都没有住房公积金。这名负责人直言,学校也想留住这些优秀老师,想提高他们的待遇,但是当学校到相关部门为人事代理老师按事业单位缴纳保险时,却遇到政策瓶颈。因为以前没有这方面的明确政策,无法给办理。

  9月1日之后,民办中小学自聘教师和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将有了政策扶持。“现在只能逐步落实,学校根据自己财力自主确定,逐步进行。”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建奖励性回报制度

  《意见》还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坚持和完善政府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提供师资扶持的政策措施,继续选派公办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任教。经组织同意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工作的公办学校校长、教师,其原有公办教师身份和档案关系不变,退休时执行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并首次明确:具有教师资格,参加人事代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其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期间的工龄、教龄可按规定连续计算。

  根据《意见》规定,要落实财政支持和用地优惠政策。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市、县两级可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表彰和奖励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此《意见》,还首次对民办学校奖励性回报具体数额进行了明确。要求建立民办学校奖励性回报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学校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出资人。        记者 张蓓

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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