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奎文法院公布20起诉讼失信案例 交通事故占三成
2013-06-21 17:21:00 作者:王菲菲 来源:大众网潍坊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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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潍坊6月21讯(记者 王菲菲)21日上午,潍坊奎文区法院联合召开全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新闻发布会。会上,奎文区法院新闻发言人姜波介绍了该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情况,并向社会公开通报了20起典型诉讼失信案例;
2013年以来,奎文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这一工作重点,着眼诚信社会建设大局,健全“党委领导、法院主导、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失信惩戒”的诉讼诚信体系,持续推进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共录入诉讼信用信息4777条,涉及失信主体186个,诉讼诚信提示率达到100%,承诺率达到98.5%;对外提供信息查询800余人次,向联动部门披露失信信息279条,以各种形式公布失信典型案例20件,对51个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了限制贷款、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38起案件通过联动部门的各种限制和惩戒措施得以顺利执结。
诉讼诚信体系运行以来,不仅有效规制了诉讼失信行为,而且成为人民法院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力抓手,取得了明显效果。与去年同期相比,奎文区法院今年所结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提高20.8%,执结率提高18.2%,“执行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化解。
20起典型诉讼失信案例
1.丁玉信规避执行失信案
被执行人丁玉信,男,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庙埠村163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丁玉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丁玉信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宋某医疗费等共计48067.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不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财产,并以在外地且无力支付赔偿款为由逃避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丁玉信有按揭住房一套,每月都按期还款。被执行人应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
2.于龙兹规避执行失信案
被执行人于龙兹,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潍坊市寒亭区镜湖小区14号楼2单元302室。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于龙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于龙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赔偿款319397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于龙兹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不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财产,并以在外地无力支付赔偿款为由逃避执行。
3.陈磊规避执行失信案
被执行人陈磊,男,197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金都花园11号楼4单元2楼西户。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磊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不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财产,并以在外地且无力支付借款为由逃避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磊名下有车牌号码为鲁GWF009和鲁GM7055的汽车两辆,但上述车辆已被藏匿。
4.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规避执行失信案
被执行人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田家村村西头路北。
法定代表人庞清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2)奎开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山东一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2475元,但未依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不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财产,并以其在外地承建的两个工程的工程款尚未支付为由,拒不履行。
5.宋汝学规避执行失信案(1)
被执行人宋汝学,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南屯小区13号楼2单元302室,另一处住址为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赵家汶庄养殖区东北角建筑基地。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为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街办丁家道口32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宋汝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宋汝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7777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宋汝学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不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财产,并以其在外地,且无力支付劳务费为由,逃避执行。
6.宋汝学规避执行失信案(2)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宋汝学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我院作出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宋汝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254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转移名下财产,并多次转移居住地点,躲避执行。
7.褚国成、褚晓亮规避执行失信案
被执行人褚国成,男,196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昌邑市都昌街办南褚村。
被执行人褚晓亮,男,198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昌邑市都昌街办南褚村。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褚国成、褚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褚国成、褚晓亮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26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不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财产,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说明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褚晓亮于2012年底购买汽车一辆,现已被其藏匿。
8.夏方亮规避执行失信案
被执行人夏方亮,男,195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爱丽舍小区。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夏方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夏方亮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万元及逾期利息,但未依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不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财产,并以在外地为由逃避执行。
9.陈克华规避执行失信案
被执行人陈克华,男,1976年6月17日生,汉族,山东沂南县双堠镇师古村人,现住潍坊市奎文区南胡小区。
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陈克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克华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1424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不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经我院多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我院对其采取拘传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10.陈修存等规避执行失信案
被执行人陈修存,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住日照市莒县桑园乡桑庄村25号。
被执行人陈修好,男,198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日照市莒县桑园乡桑庄村159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修存、陈修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修存、陈修好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共计13245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我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陈修存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陈修存仅还款12000元,余款仍未履行。被执行人陈修好离家外出打工,逃避执行。
11. 郑爱华规避执行失信案
被执行人郑爱华,女,195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东关南巷子2号楼4单元102室。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郑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郑爱华应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0828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并称无能力还款。经查,被执行人在潍坊联运客运有限公司挂靠车辆经营。我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经营收入28000余元,余款正在强制执行中。
12.潍坊至尊肥牛餐饮有限公司规避执行失信案
被执行人潍坊至尊肥牛餐饮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以北虞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丽敏。
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潍坊至尊肥牛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收入等共计20400元。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不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财产,经多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查,被执行人正常经营,但拒不履行。
13.许诸权等规避执行失信案
被执行人许诸权,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县北凹镇九仙村人,现住潍坊高新区新城街办河北张庄村。
被执行人苗春田,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寿光市洛城街办复兴村村民,住本村。
被执行人山东佛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蔺燕滨。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许诸权、苗春田、山东佛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许诸权应赔偿申请执行人446499.27元,被执行人苗春田、山东佛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不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财产,并相互推诿,拒不履行。
14.谭克等规避执行失信案
被执行人谭克,男,195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南乐道街60号1号楼5单元301号。
被执行人徐天真,女,197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苇湾小区66号3单元501号。
被执行人潍坊瑞太纺织制衣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南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谭克。
被执行人殷良刚,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鸢飞路349号平房西排2号。
申请执行人桑某与被执行人谭克、徐天真、潍坊瑞太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殷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民事调解,被执行人谭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徐天真、潍坊瑞太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殷良刚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执行人均未依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不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财产。经本院多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谭克司法拘留15天。采取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谭克仍拒不履行。被执行人徐天真、殷良刚拒绝履行并躲避执行。
15.李风云规避执行失信案
被执行人李风云,女,汉族,1964年6月10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苇湾小区19号楼2-102室。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风云侵占财产纠纷一案,我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李风云从潍坊市奎文区苇湾小区19号楼2-102室房屋中搬出,并赔偿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多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拒不迁出所侵占房屋,甚至以自杀、上访等方式相威胁,抗拒执行。
16.孙凯等规避执行失信案
被执行人孙凯,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城关街道田村集村156号。
被执行人孙国栋,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城关街道田村集村156号。
被执行人高兴荣,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城关街道田村集村156号。
被执行人王冬,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城关街道田村集村15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孙凯、孙国栋、高兴荣、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孙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82万元及利息,孙国栋、高兴荣、王冬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各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各被执行人相互推诿,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孙国栋、高兴荣夫妇在临朐县奇石文化城经营奇石生意,经营状况良好。
17.盐城市一剑印染有限公司规避执行失信案
被执行人盐城市一剑印染有限公司,驻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文港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施聪妹。
申请执行人某染料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一剑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民事判决,盐城市一剑印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不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财产。我院多次传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执行员连续几次到江苏盐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避而不见。执行员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封被执行人的四辆货车,但被执行人将车辆藏匿。经查,被执行人经营状况良好,但拒不履行。
18.王同胜规避执行失信案
被执行人王同胜,男,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汽车站南巷3号内2号楼2单元101室。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同胜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王同胜赔偿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共计3208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不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财产,经我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以在外地为由逃避执行。
19.聂军规避执行失信案
被执行人聂军,男,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金马路金华苑小区10号楼4单元102室。
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聂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聂军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201064.4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不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聂军在案件审理期间,为达到逃避赔偿的目的,先后将其名下三套房产转让给他人,并转移了存款。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聂军家中执行,被执行人采取不开门、指使其父母阻挠执行员等手段规避执行。
20.刘凯规避执行失信案例
被执行人刘凯,男,1988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大成章西村。
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刘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刘凯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31183.6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不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财产。执行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督促履行,其仅支付14100元,余款长期拒不履行。
以上20件典型案例的被执行人,分别存在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法律义务、不按规定期限如实申报财产、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隐匿被查封财产、因妨害执行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后仍不履行法律义务等规避执行失信行为,依照《诉讼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评价为严重失信行为。
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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