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质监局回应福瑞丰黑心棚膜事件:终止调解

2013-07-26 13:06:00    作者:于明效   来源:大众网潍坊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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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潍坊7月26日讯(记者 于明效)日前,大众网曾以《曝潍坊寿光两农户遭遇黑心棚膜 经济损失过百万》为题报道寿光两农户遭遇劣质“福瑞丰”牌棚膜之事。26日,大众网记者赶到寿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采访,寿光质监局对此事作出回应:终止调解。稽查队张姓队长出具一份书面“调查处理情况”,称此事已经转到工商局处理。

  材料记叙如下:“闫守倩女士于2013年3月8日向我局投诉,称2012年9月份从西陈冷藏厂院内一农膜加工厂买的农膜有质量问题,购买时产品包装上无合格证。我局接到投诉后安排人员进行了检查。该农膜加工厂所有人为吴福玲,吴福玲经营一家农膜经销部,在西城冷藏厂租用一间车间做仓库,并购买了两台塑料挤出机生产农膜。我局检查时该工厂没有生产。”

  “调查处理情况”称寿光市质监局多次联系吴福玲进行调解,但吴福玲一直拒绝见面。直到2013年4月18日,闫守倩又到潍坊市质监局投诉以后,寿光市质监局再次督促吴福玲出面说明情况。4月24日,闫守倩、吴福玲双方到寿光市质监局进行调解,双方各自陈述及出具证明。

  闫守倩称于2012年9月份从吴福玲户购买消雾膜,该批农膜用于其连云港蔬菜基地后出现雾大、露水多等问题。这时吴福玲则提出“闫守倩所购农膜是从别的厂家购进,我厂机器不能生产”,自己只是分割适合面积后售给闫守倩使用。吴福玲称“农膜出现雾大、露水多是因为使用错误,上膜时把农膜正反面弄错了,是人为因素,不属于质量问题”。

  “调查处理情况”称因调解时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寿光市质监局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23条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并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终止调解决定书》,建议其走法律程序,“终止调解决定书双方已签收”。

  之后闫守倩又将情况举报到省质监局,省质监局12365举报处理指挥中心经研究后,确认“其反应的问题发生在流通领域,按照国办发(2001)号文件规定,已于2013年7月10日将闫守倩女士的申诉材料已送给山东省工商局12315消费者举报指挥中心处理,并告知闫守倩女士。”

  寿光市质监局关于吴福玲农膜生产企业存在生产许可证手续不全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如下:农膜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生产加工农膜不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寿光市质监局曾于2012年10月份在执法检查中针对“吴福玲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编厂名厂址的情况”,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停止生产。据张姓队长称,处罚金额不足2万元。

  寿光市质监局在给闫守倩“关于举报吴福玲生产农膜存在质量问题的回复”中写道:我局分别于2013年3月12日、4月24日、5月21日进行三次检查,吴福玲租用车间内有塑料挤出机两台,但检查时均未生产。2013年7月6日下午,山东省质监局稽查局执法人员又对被举报单位进行检查时,该单位也未生产。表示会对吴福玲租用的生产车间继续进行不定期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闫守倩称对寿光市质监局的回复并不满意,其中有答复“前后不一致”。“在处罚的时间上与省质监局王局长说的不一样。另外,质监局只是对吴福玲进行处罚,但我们事情根本没有得到处理。法律程序现在也没法走,当时我要注明生产标准合格证吴福玲不给,寿光质监局给我提供的执行标准也没有具体到吴福玲是执行哪一种。现在已经拖的时间太长,农膜的处理期是一年,恐怕已经来不及了。”闫守倩称。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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