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陪酒女无罪"逻辑如同"戴套非强奸"

2013-07-17 14:43:00    作者: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陪酒女 李某某 无罪辩护 强奸案 强奸犯罪
[提要]李双江之子李某某因涉嫌强奸案被公诉,之前两任律师辞掉委托关系,而新的代理律师声称将做无罪辩护。进一步推论,即使受害女孩可能真的“没有明显反抗”,但这也并不能改变李某某等人行为的强奸性质。

  李双江之子李某某因涉嫌强奸案被公诉,之前两任律师辞掉委托关系,而新的代理律师声称将做无罪辩护。李家人认为,受害人系酒吧的陪酒女,该女没有明显反抗,且“醉酒”状态不明显。因此,李某某的母亲等人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7月15日《华商报》)

  李某某的母亲舐犊情深、“救”子心切当然可以理解,但其“救”子的理由——也就是她认为儿子无罪的理由却实在荒谬不堪:第一,受害人系酒吧的陪酒员。第二,从酒吧离开时,女孩并没有反抗,到达酒店后,女孩没有明显反抗。第三,受害人“醉酒”的状态并不明显。第四,有在场人员和酒店等地监控录像为证。

  据业内人士透露,酒吧等夜店场所常有女性陪酒员助场。她们以天计算,从酒吧抽取固定酬劳。种种迹象表明,李某某等人强奸的对象极有可能就是陪酒女。而在李某某的母亲等人看来,陪酒女的身份决定了强奸此女的无罪性或罪小性。可是,李某某的母亲也许忽略了一个基本的问题:即使是卖淫女,在未存在性交易的前提下违反对方的意志强行同对方发生性关系,也同样会构成强奸犯罪。更何况,陪酒女只不过如旧时候那些“卖艺不卖身”的艺人一样,虽然地位卑贱,但仍有着基本的人格底线,仍有着不受性侵的权利。难道仅仅因为受害人是陪酒女,李某某等五人就获得了强奸、轮奸她的法律豁免权?

  进一步推论,即使受害女孩可能真的“没有明显反抗”,但这也并不能改变李某某等人行为的强奸性质。因为,无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在5名男子的淫威下,受害女孩可能缺乏基本的反抗能力和勇气。关于这一点,监控录像只能证明受害女孩受到性侵的事实,却不能证明李某某等人的无罪。

  这段时间,李某某的监护人表现得比较活跃:先是因要求过高而致两名律师请辞,此后,新律师又替其发表了满腹怨气的声明。在声明中,李某某的监护人指责媒体不保护未成年人、不保护老艺术家,并把儿子的犯罪归咎到酒吧劝酒上面。同时,律师也声称要替李某某做无罪辩护。此声明公之于众之后,引发舆论一片哗然。舆论一方面认为,无罪辩护是李家及其律师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更感到困惑:李某某5人涉嫌强奸已是铁证如山,李家靠什么翻案和自证无罪?这次知情人的透露令人恍然大悟,原来,人家的手中掌握了“受害人是陪酒女”这一张“王牌”呢。

  不过,这张“王牌”实在不值一哂。“强奸陪酒女无罪”的逻辑与“戴套非强奸”简直如出一辙,都打不中强奸的“七寸”。不仅如此,这种言论对受害女孩以及陪酒女这个群体也是一种人格侮辱,更是对受害女孩的二次侵害。

  原标题: “陪酒女”的“王牌”打不中强奸的“七寸”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潍坊新闻 · 聚焦 · 娱乐 · 社会 · 体育 · 科技 · 军事
    想爆料?请登录大众网潍坊频道(http://weifang.dzwww.com),拨打新闻热线0536-8797878,或登录潍坊大众网新浪微博(@潍坊大众网)提供新闻线索。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