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车杀婴凶手求轻判 称后悔没把孩子放下(图)

2013-07-10 10:51:00    作者:独家   来源:山西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周喜军 杀婴 1983年 孩子会 孩子母亲
[提要]7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引起广泛关注的长春“盗车杀婴”案,案犯周喜军站在了二审被告席上。周喜军:我属投案自首,有从轻处罚条件,而且我也愿意积极赔偿婴儿家属损失,争取宽大处理。

  图为周喜军右在接受记者专访6月26日摄。新华社发

  7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引起广泛关注的长春“盗车杀婴”案,案犯周喜军站在了二审被告席上。

  此前,在看守所里,记者独家与凶手周喜军进行了1个多小时对话。他缘何成了“盗车杀婴”凶手?他为何漠视生命,竟对襁褓中的婴儿下此毒手?面对记者的追问,一次次低垂下头的他说,是欲望和冲动让他走入现今绝境。

  今年3月4日7时许,周喜军将许家林的RAV4丰田车盗走,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婴儿,行驶中,两个月大的婴儿不断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随后,将婴儿埋于积雪中潜逃。3月5日17时许,周喜军迫于强大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被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1.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周喜军上诉,请求从轻判罚。许家林也认为赔偿太低上诉。7月9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日前采访了周喜军,他不时抬眼望望铁窗外,眼中满是不安,以下是记者与周喜军的对话。

  “无法满足的欲望让我走到了这一步”

  记者:还是说说案发当时的事吧,什么原因让你想偷车?

  周喜军:我3月2日去应聘,到许家林家的超市里取暖,看到车停在门外,当时知道车里有孩子。3月4日早,我再去,看车还在那里,就开车门,发现车没锁,就上了车,当时脑袋也不知怎么想的,就是想一直向前开。

  2010年到2012年间,我曾经在一家工程机械公司任职,是大客户经理,由于单位给配车,出行比较方便,亲友面前也很有面子。突然没有车了,就很憋得慌,看到车在那里,就鬼使神差地把车开走了。都是永远无法满足的欲望让我走到了这一步。

  记者:你什么时候发现车上有个孩子,是否听到了广播在全省搜寻?

  周喜军:开始我不知车上有孩子。开出不久,孩子突然哭了,这时我也一直在听广播,电台不断发布查找信息,播报丢失车辆特征及车内婴儿的消息。为避免被人发现,便停车将前后牌照掰下,并将轮毂上的红布条解下置于车内。

  我知道警察和市民都在找我,孩子哭声特别大,我非常烦躁,不知怎么处理好,更不知怎么办。

  记者:你为什么不把婴儿放下来,为何对孩子下毒手?

  周喜军:我当时也想过把孩子放在路边,但由于天气很冷,路上全是大雪,过往车辆也很少,担心孩子会被冻死。我也想过把孩子送到我姐家,她家比较偏僻,也有地方,得知不可行后,心情就更烦躁。

  我知道不远处2公里左右有一家医院,我想把婴儿扔到医院附近,但婴儿哭得很严重,声音很大,我很急躁,先掐他,后用红布条勒他……

  我大脑一片空白,很紧张,很害怕,“冲动”是魔鬼。我当时把孩子放下就好了,事就没这么大了。我很后悔,但没处去买后悔药。

  最牵挂的是自己的儿子

  记者:家人是怎么知道的?你为什么去自首?

  周喜军:我把车扔下后,逃回长春,想租个房子躲一躲。当时我就骗我现在的妻子,说我看过有牢狱之灾。后来她和我妹妹从广播得知,案犯1米8左右,体貌特征非常像我,她们就联系我,追问我。我后来知道被盗的车找到了,车上有我的指纹,我很担心。在妻子和妹妹的追问下,我承认了。她们劝我自首,我也深知在劫难逃,于是就去公安机关自首了。

  记者:我了解到你是一名部队转业干部,介绍一下你的部队生涯。

  周喜军:我老家在吉林省公主岭市的农村,1983年,我参军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一航空培训学校做地勤兵。1985年考入西安一家电讯工程学院。1987年毕业分配到内蒙古某地一雷达部队,从排长升职到正连。因为我“出息”了,我家人曾经都很自豪。1992年调回长春,仍从事雷达方面工作。2004年转业,转业时是副团长。在部队期间,我立过两次三等功。

  转业时,我选择了自主择业,当时给了6万多元安家费。转业时工资很低,只有1000多元,经过几次调整,现在涨到了5000多元。

  记者:你每月有5000多元工资,在长春也不算少了,为何还想要偷车?

  周喜军:我刚购买了一套房子,100多平方米,买了房子,就没有钱了,暂时还无工作,手头很紧。我原先开车,没有了车很憋气,一直有开车的欲望,在欲望逐使下,一时冲动,不计后果就犯下了不可饶恕的大罪。一失足成千古恨。

  记者:你上诉,是认为自己罪不致死吗?

  周喜军:我属投案自首,有从轻处罚条件,而且我也愿意积极赔偿婴儿家属损失,争取宽大处理。我一时冲动,铸成了大错。

  记者:想对被害婴儿家人说点什么吗?

  周喜军:我非常对不起孩子一家,由于自己的罪恶,给他们一家带来了不幸,感到非常愧疚。争取对他们进行经济赔偿,获取他们的原谅。

  记者:想对家人说点什么吗,现在最牵挂的是谁?

  周喜军:(短暂的沉默)我也对不起我的家人,给他们带来了不应有的伤害。我现在最牵挂的还是儿子,希望他能走正道。据新华社

  事件回顾:

  长春杀婴案死者家属不满判赔1.7万:是法律不公

  吉林长春"盗车杀婴"案被害婴儿父亲日前向法院正式递交了上诉状,对一审判赔1.7万余元不满。众多法学专家指出,按最新实施的司法解释,其终审仍可能得不到满意结果。

  长春婴儿遇害案疑犯周喜军疑为儿子顶罪

  警方:认定周喜军为婴儿遇害案疑犯

  长春婴儿遇害案疑犯周喜军自首后,曾一度有传言说自首嫌犯是顶包的,替他儿子顶罪,孩子是自首人的儿子掐死的。

  吉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最新消息,"304"案件犯罪嫌疑人落网后,长春市公安机关连续作战,深入开展案件侦办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害婴儿的父母和亲属看到了婴儿遗体。经过深入侦查和搜集证据,认定周喜军为"304"案件犯罪嫌疑人。

  民警拒绝家属要见嫌疑人的要求

  据当地媒体的记者透露,得知消息后,孩子的母亲难以接受现实忽然发病,已经被送往当地医院。激动的家属齐聚长春公安局绿园区分局,站在走廊内齐声喊口号,要求见嫌疑人,质问他为什么这样做,民警考虑安全的问题拒绝了这一要求。

  3月5日晚,据警方消息,盗走RAV4和男婴的男子已经自首,但很遗憾,2个月大的男婴已经死亡。5日晚,数千长春市民自发聚集文化广场,为婴儿送行。

  [相关]婴儿被掐死埋雪中| 家长哭求“还我孩子”

  【嫌犯投案自首 婴儿被掐死埋于雪中】据@吉林公安报道,经公安机关昼夜连续工作,通过多种侦查手段,将周喜军列为"304"案件重点嫌疑人。迫于公安机关强大压力,周喜军于3月5日1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初步审讯,周喜军,男,48岁,吉林省公主岭市人,住长春市经开区。

  据周喜军交待,3月4日上午7时许,将停放在长春市西四环路与隆化路交汇处的为家超市门前的一辆银灰色RAV4丰田吉普车(车牌号吉AMM102)盗走后,驾车直奔长春至双辽公路。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名婴儿,车辆行驶到公主岭市怀德镇至永发乡公路旁,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5日上午8时20分许,周喜军将婴儿衣物和被盗车辆丢弃在公主岭市永发乡营城子村后潜逃。目前,案件相关工作正在深入进行中。

  新闻速递:

  【车已找到,未见婴儿!可疑人出现!】今早8点,被盗车辆在四平一居民院内被发现。门卫说,昨天上午9点,一30多岁、身高180左右的男子将车停在这,随后乘面包车离开。门卫今早报案,现已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他称,男子寄存车时未见小孩儿,但有婴儿用的被子和孩子母亲的包。(央视记者万灵)

  【嫌疑人所乘面包车司机已被找到 孩子下落未明】嫌疑人昨晚遗弃被盗车辆后乘另一辆面包车离开,现在所乘面包车司机已经被警方找到。据司机交代,该男子打车时未见其携带婴儿。祈祷孩子平安!(央视记者万灵)

  4日早晨七点二十分左右,长春西环城路与隆化路交会处,一辆车牌号为“吉A·MM102”银灰色的丰田RAV4被盗,车内有一名约两个月大的男婴。长春市出动近万名警力全城布控寻找。

  据媒体报道,丢失的孩子为一名两个月大男婴,左肩有胎记,用粉白色相间毯子包裹,内穿红色、黄色衣服。被盗车辆为银灰色丰田RAV4,车牌号码为吉A·MM102,四个轮胎绑有红绳。

  4日18时许,吉林省决定成立专案指挥部,组织长春城区及县市近万名警力,连夜上岗,以找孩子为第一目标,全面开展大范围清查搜查。

焦雪
潍坊新闻 · 聚焦 · 娱乐 · 社会 · 体育 · 科技 · 军事
    想爆料?请登录大众网潍坊频道(http://weifang.dzwww.com),拨打新闻热线0536-8797878,或登录潍坊大众网新浪微博(@潍坊大众网)提供新闻线索。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