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乘长途车20小时猝死 出现异样司机未停车

2013-07-08 08:54:00    作者:刘晓星   来源:广州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停车;司机;陆运;阿芬;猝死
[提要]只有10天大的小婕(化名)在拥挤的长途客车旅途中,突然身体出现异样,不幸去世。由于认为陆运公司未对小婕尽力救助,近日,广州中院法官酌情判令陆运公司向小婕父母赔偿10000元。

原标题:新生儿乘长途车20小时猝死 出现异样司机未停车

  本报讯 只有10天大的小婕(化名)在拥挤的长途客车旅途中,突然身体出现异样,不幸去世。在此过程中,司机并没把她直接送往医院,而是把她和临时监护人放在了最近的高速路出口,也正因此,该客运公司被认定对小婕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近日,广州中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小婕父母1万元。

  女婴异样司机没及时停车

  2012年3月14日下午3:30左右,出生仅10天的小婕被爸爸妈妈交给了他们的嫂子阿芬,从贵州省绥阳县小河子半路搭乘了陆运公司从贵州省正安县到广州市番禺区的长途班车。在拥挤、空气混浊的长途班车上待了20个小时后,第二天上午,当班车经高速公路行驶到广东佛山境内的三水大桥时,小婕的身体状况突然出现异常。阿芬立即要求司机停车,然而当时车子正行驶在高速公路的大桥上,司机并未立即停车,而是在十多分钟后到达最近的一个出口处停车。司机让阿芬带着孩子下车,阿芬抱着小婕搭上了在出口处揽生意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救治。不幸的是,小婕经抢救无效,在3月15日12时死亡,病历记载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肺水肿,猝死。

  小婕爸妈悲痛欲绝,两人认为,司机没有立即停车,停车后又不送孩子到医院,而是让她们搭乘摩托车,耽误并且加重了小婕的病情,因此他们将陆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8万余元。

  一审家长败诉

  理由1:

  出口停车是最有效措施

  一审番禺法院认为,阿芬发现孩子生病并要求陆运公司班车司机停车时,班车正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如司机即时违章停车下客,阿芬半途中根本无法转乘其他交通工具并最快赶到附近医院救治。显然,此时最合理、最有效的措施就是班车尽快赶到最近出口,而非即时停车。而作为小婕临时监护人的阿芬则完全可自行拨打急救电话。

  理由2:

  摩托车更熟悉医院路径

  另外,在未通知急救人员在出口处等待的情况下,班车到达最近的出口后,相比较陆运公司的班车司机,候客的三轮摩托车司机更熟悉附近医院的途径。此情形,班车司乘人员让小婕两人下高速搭乘路边候客的三轮摩托车前往医院救治,是最合理的措施。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小婕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终审改判家长胜诉

  判后,小婕的父母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他们称陆运公司营运班车在提供班车的车内服务管理上和在乘客身体健康出现紧急情况时,陆运公司司乘人员表现冷漠而且措施不当,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婕的父母也承认,他们将未满月的婴儿委托亲属长途出行确有不妥,但实因生活贫困所迫。而且他们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昂贵的诉讼费用,因此上诉请求陆运公司赔偿6万元经济损失。

  女婴父母获赔1万元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小婕是一名出生仅仅十天的婴儿,体质非常娇弱,容易沾染疾病,其死亡与自身体质条件有一定关系。其次,初生婴儿应当在母亲的监护和照料下生活,而她的父母不仅没有亲自照料初生婴儿,而是将其托付给亲戚前往外地,长途旅行对婴儿健康也存在危害。因此,小婕的父母未尽到合理的照料义务,对小婕的死亡具有重大过失。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在事发当时客车上配备了两名司乘人员,在阿芬发现小婕生病并要求驾驶员停车时,即使客车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宜停车,另一名随车司乘人员完全有能力进一步了解情况,给予必要的协助,但并无证据表明其有采取任何措施。

  此外,驾驶员本可以将客车开往最近的三水医院以尽量争取救治时间,但驾驶员只是开至高速出口并要求阿芬搭乘摩托车前往医院,故陆运公司并没有尽到最大努力的救助义务。

  由于认为陆运公司未对小婕尽力救助,近日,广州中院法官酌情判令陆运公司向小婕父母赔偿10000元。(记者刘晓星 通讯员马伟锋)

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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