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途径

2018-10-10 16:14:00    作者:杨相鹏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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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所谓司法公信力,就是指司法机关将自身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运用到其职权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它集中反映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司法行为及其司法结果的价值判断及心理认同感,并对该结果自觉服从、尊重的状态和社会现象。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当前法治建设、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经历一个渐进和长期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过程中,应从以下几个基本方面着手:

  所谓司法公信力,就是指司法机关将自身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运用到其职权活动中所获得的社会公众信任的程度,它集中反映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司法行为及其司法结果的价值判断及心理认同感,并对该结果自觉服从、尊重的状态和社会现象。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当前法治建设、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但司法公信力的提升,需要经历一个渐进和长期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过程中,应从以下几个基本方面着手:

  第一,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坚持司法独立行使职权。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的这一本质要求是司法权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公正行使,防止司法受到外界不当干扰、影响或控制的基本保证。概括而言,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权独立、司法机关独立和司法活动独立等方面的内容。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往往取决于司法机关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当前,司法的地方化是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最主要的因素。我市的实践也证明,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等受地方党政的管理约束,必然影响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权的独立性,落实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宪法地位,确保其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是当前人民法院改革和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和历史使命。

  一是要积极稳妥地推行人民法院的垂直化改革,彻底扭转司法的地方化现象,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十八大报告为遏制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地方化现象,治理地方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司法活动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了理论依据。司法权的性质是中央事权,是国家主权的反映,不能由地方和部门分享。应当对司法机关实行垂直管理模式,在财政上确保由中央统一预算拨付,在法院领导、法官的任命上由中央或上一级机构负责。坚持在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科学划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界限。让司法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权力运行中发挥更加积极能动的作用,对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制约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滥用。

  二是在法院系统内部避免司法机关的行政性因素,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要落实宪法关于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规范要求,并以此作为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从法院和法官的内部独立做起,切实消解司法行政化,提升法官裁判的独立性。从体制和机制上重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法院对法官的信任关系,让法官真正成为案件裁判职权和责任主体,从源头上解决可能影响个案合法公正裁决的体制与机制。唯有充分信任,减少各种不应该的干预,法官的尊严才能得以建立,公正司法和裁判才能得以实现,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才能不断提高。

  当然,司法的独立和强大,并不意味着司法可以超越于社会之上,不受任何约束,也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摆脱一切形式的限制,唯我独尊。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表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司法机关才能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二,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坚持司法公开。

  司法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司法就必须公开。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的最有效手段。对于我国法治现阶段的发展而言,司法公开尤其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举措。只有司法权公开运行,才可以有效防范各种非法干扰和干预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让公正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为社会所知悉所认同,从而提高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司法公开,加强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要求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十分重要。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审理案件,定分止争,这个过程不应在私下或暗地里操作,而应是公开透明进行裁判,这样才能确保司法结果公正,让司法具有信服力。同时,在这个裁判过程中,司法需要去伪存真,理清是非。而去伪存真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公开,使事实大白于天下。如果不公开审理的过程,就难免会出现徇私枉法和暗箱操作等腐败现象。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的制度建设。坚持和创新公开审理制度,充分发挥多层次媒体的监督功能,提升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要坚持阳光司法、民主司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公开透明。在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要加大力度,使审判工作、立案工作、执行工作包括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等尽可能向社会公开,防止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问题。当前,司法公开的重点领域应当是司法审判公开,这也是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领域。就审判活动公开而言,一是审判流程的进一步公开问题,在审理期限、开庭审理之外,要进一步研究其他审判活动的公开问题。二是一些重点环节的进一步公开问题,比如案件审判组织讨论决定案件的活动是不是也要公开,因为这恰恰也是社会公众关注期待的重点环节。三是司法公开的对象问题,对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应当采取更大的力度和措施,依法保障他们对审判活动的参与权,满足其知情需求。

  第三,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着力 解决“打官司”难、执行难。

  解决“打官司”难、执行难,不仅是司法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现,同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要解决“打官司”难、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打造便民立案窗口,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提供宽松的平台。一是推行多种立案方式,确保立案及时,更便捷的服务当事人。如增加网上立案、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多种形式,如果当事人遇有如身体不便等特殊情况,不能来法院立案,可以通过以上途径进行立案,从而保证当事人能够及时立案。二是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在当事人进入人民法院大门时,免费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同时在立案大厅设置宣传栏,悬挂张贴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诉讼费收费标准、审判流程等诉讼材料,以及群众监督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了解诉讼的有关事项。三是做好诉讼咨询和风险提示工作。立案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对群众热情接待,认真听讲,对群众遇到诉讼问题耐心的解答,引导群众进行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详细说明需补正的事项。同时应向当事人说明相关情况,以及时效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减少诉讼当事人不必要损失,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积极实施缓、减、免诉讼费制度。对城市“低保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以及追索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退休金、劳动报酬、身损害赔偿金等案件,当事人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并且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的,由立案岗位的工作人员及时依法审查,按照相关程序为其办理诉讼费缓、减、免交手续。加强司法救助,让在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第四,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因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的办案过程,不仅是运用法律知识的过程,更是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矛盾的过程。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要注意与当事人沟通、加强服务意识、耐心解释法律法规、解答当事人疑虑。这样不仅有利于得到较好的法律实施效果,同时更能有效的解决纠纷,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对司法工作人员及司法活动的信任,自觉履行法院裁决。

  法官需要具有较高的判断、分析能力,需要对判决理由做出合理的、充分的阐述,需要对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分析,通过严密的思维而将规范与事实巧妙地结合起来,熟练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各类纠纷,同时也应注重对于规范合理性涵义的推敲和综合操作。法官需要严密的逻辑思维方式,并在此基础上熟练运用法律解决各类纠纷,做出更公正的判决,增强司法公信力。

  法官是公正廉明的化身。习总书记经常强调“公生明、廉生威”。当事人先信赖法官,进而才会相信法律。德高品廉的法官其裁判多公正。坚持司法为民政治方向,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作风建设。严格依法办案,消除司法腐败。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严格法官的任免条件;加强对法官的职业保障,为法官提供必要的办案条件。要对裁判失误者,徇私枉法者严厉追究。法官要有过硬的业务本领,不断强化法官业务训练,提升审判案件的能力。法官的能力对司法公信非常关键,社会公众对法官的印象以及评价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的缩影,因此要树立和提升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

  (1)加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通过开展全员专业知识和司法技能岗位大培训,加强法官四个能力的建设,即服务大局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社会矛盾化解的能力、自我发展的能力的建设,全面提升法官理解与解释法律法规的技能,掌握证据和认知事实的技能、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技能、逻辑思辩和撰写法律文书的技能等等,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加强法官的思想道德水平建设。法官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服务”的问题,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弘扬正气,敢于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斗争;要避免外界的利诱,不要被物欲所吸引,做到刚正不阿、无私无畏。一方面,通过各法院统一组织学习先进事迹,加强群众宗旨和理想信念教育的学习,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树立公正廉明地保障公民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各法官要将思想道德的学习作为政治责任和精神追求,并将思想道德的学习成果与工作联系起来,将法官的思想道德的要求转化为谋划队伍建设新思路,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只有具有高道德,高专业素质的司法裁判人员,才能确保每个纠纷都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有理有据的裁判,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心服口服,让每一个当事人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司法公正,这样法官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3)建立法官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目前法官管理制度缺少考评制和问责制,导致一些法官在业务上的懈怠,这样对树立司法公信力不利。要改善这一不良现象,可在各法院建立考评委员会,其成员由法官自己选出,这样可以保证考评的公平性,考评委员会每年对法官的工作积极程度及裁判能力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给出专业性的评分,对分数低的法官给予批评,对于不进行改正的法官要进行责任追究,而且考评的结果要记录在法官档案之中,作为其升职评优必须参考的材料。定期的考核制度对有利于监督、促进司法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同时也起到一定监督作用。

  作者:潍坊市委党校 杨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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