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损失险条款

2013-07-16 15:54: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机动车 附加险 保险合同 涉水 被保险人
[提要]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2、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限。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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