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中心城区禁放范围划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020-01-10 08:57:00 来源:  作者:

  2019年12月24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正的《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燃放区域应当依法合理逐步扩大。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范围包括七个区

  根据条例规定,城区禁放范围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经济开发区七个区。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一)北侧界线。自大圩河与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北海路,沿北海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盛泰街,沿盛泰街及其延伸线向东至浞河。

  (二)东侧界线。自盛泰街延伸线与浞河交界处开始,沿浞河中心线向南至青银高速,沿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保税监管区东边围网及延伸线,沿保税监管区东边围网转至高三路,沿高三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梨园街,沿梨园街北侧路牙石向西至高二路,沿高二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宝通街,沿宝通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安路,沿潍安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潍胶路,沿潍胶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县南路,沿潍县南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八马路。

  (三)南侧界线。自潍县南路与八马路交界处开始,沿八马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州路。

  (四)西侧界线。自潍州路与八马路交界处开始,沿潍州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潍胶路,沿潍胶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机场路,沿机场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宝通街,沿宝通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月河路,沿月河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仓南街,沿仓南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长松路,沿长松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胶济铁路,沿胶济铁路南侧护栏向西至大圩河,沿大圩河中心线向北至青银高速。

  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合理确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布空气质量、气象信息时,应当提示社会公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条例规定,本条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组织和单位协助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幼儿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纳入管理规约。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划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引导定点燃放。

  对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宾馆、酒店,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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