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民政局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宣传

2018-11-08 06:31:00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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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 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6〕163号)精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地关爱保护,2017年3月出台《青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青政发〔2017〕18号)。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探索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及时响应并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双方外出务工)、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单独居住、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等现实问题,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一)落实家庭主体责任。民政部门要将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双方外出务工)、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单独居住、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会同村居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确认其受委托监护人;未确定受委托监护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镇街、村居要入户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镇街、村居要对所有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对无人监护、单独居住或监护不力的农村留守儿童,督促和指导其父母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要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对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农村留守儿童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二)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民政部门要指导指定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指定专人为其统筹协调生活、学习等事宜,并根据儿童实际需求,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因交由指定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调保障。

  (三)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市教育局和镇街要按照民政部门通报的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督促失学辍学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留守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学生无故不到校的,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原因,超过一个星期的,要及时组织劝返;劝返无效的,中小学校要在山东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市教育局和镇街。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确保适龄的失学辍学留守儿童返校复学。适龄留守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四)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镇街、村居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户口登记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五)落实强制报告责任。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镇街要指导村居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监护缺失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或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彰。

  (六)严惩遗弃侵害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遗弃无独立生活能力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留守儿童长期不养育或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恶劣、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处。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有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困境儿童政策宣传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贯彻鲁政发〔2017〕5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7〕124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水平,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困境儿童是最脆弱、最需要保护的儿童群体,是社会最关注的对象之一。为困境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是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谐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力争十三五期间,全市基本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建立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要以促进困境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优化顶层设计,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一)在生活保障方面,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分类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范围。

  (二)在医疗保障方面,对符合贫困人口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居民大病保险给予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对低保家庭儿童、重残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相应补贴。

  (三)在教育保障方面,对家庭困难的残疾儿童,积极推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推动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

  (四)对监护缺失、监护不力和不当的困境儿童,分类实施替代监护,对缺少监护人的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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