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这个骗局!5个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0多万元

2018-11-06 20:34:00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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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高于市场价好几倍,但购买后可以全额返现,如此好事你会相信吗?11月6日,记者从寒亭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青州的陈某、李某、谭某3人合伙成立潍坊家仓商贸有限公司,编织购物返现的骗局,通过微信群等形式传播消息,短短5个月内,在潍坊经济开发区、奎文区、青州市成立11家“家庭仓储超市”加盟店,发展会员16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0万余元。最终,包括3人在内的19人成为被告。

  经朋友介绍,微信群里陷骗局

  2016年9月份,青州居民杨女士经朋友推荐加入名为“家庭仓储青州总店”的微信群。这个群内介绍,可以以高于市场价格的4-5倍购买商品,一个月后全部返现。

  见群里的朋友都竞相订购超市商品,抱着半信半疑的态度,杨女士也来到天山花园店购买了600元的食品,果然按照最初承诺的,二十天后全额返现,自此杨女士对超市的经营模式深信不疑。

  随后,杨女士又以2.9万元购买一台价值5800元的电视。在此期间,家庭仓储超市五里店开业,杨女士先后两次到该店投资近5万元购买食品和电视、手机、油烟机。2016年11月4日,杨女士收到天山花园店返还现金2.6万多元。满心欢喜的她没有想到,这竟是超市的最后一次返现:她购买的油烟机还没实际交付,家庭仓储超市就关门。直到这时,杨女士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与杨女士遇到的情况类似,很多中老年妇女经朋友介绍加入微信群,随后深陷其中,损失数额少则几百元,多则几十万元。青州的唐女士在天虹花园店投资20多万元,结果只返现200元。

  最初投资者或多或少都能挽回损失,而在后续开业的加盟店的投资者全部颗粒无收。

  用新会员的投资返老会员的钱

  2016年9月7日,青州的赵某经谭某介绍,感觉“家庭仓储超市”项目不错,便与两个朋友合伙,以3万元费用加盟,在青州市天山花园小区开设家庭仓储超市。店内主要销售食品、加油卡、油盐酱醋、家电之类的物品。

  开张前,赵某通过“家庭仓储青州总店”的微信群进行宣传,在群内发布店内活动和通知。活动宣称,购买200元以上商品即可成为会员,在开业前三天购物1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现,之后3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现。

  当时,店里的一袋大米售价600元,一张1000元的加油卡售价为5000元,一部VIVO X7手机售价高达1.25万元。“购物返现”的噱头,迎合了许多人爱赚小便宜的心理,如此高价,却仍然有人购买。

  店里每天的收入,全部打到“总店”老板李某的账户上。每个月总店按当月销售额8%返利,通过银行转账到赵某的卡内。截至案发,总店一共返利二次。赵某等三人每人分别赚取返点费近2.5万元。

  据赵某交代,总店都是利用新会员的投资返还老会员投资的钱,这样以此类推诱惑消费者继续加盟购物。会员越多,手里的钱越多,但这样下去,新会员的钱一定无法返还。

  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天山花园店共发展会员306人,累计吸收购物资金93.2万多元,返还购物资金59.3万多元。

  吸收1100万多元,返还不到四成

  警方很快调查到了“家庭仓储超市”总店,了解到了该公司成立及经营的过程。

  陈某和李某相识多年,已过不惑之年的他们,一直苦于寻找致富门路。得知另一朋友谭某在寿光开的店收益不错,两人便一起去寿光考察商机。这才得知,谭某和王某在寿光经营着一家加盟店,经营模式就是“高价出售商品全额返现”。

  陈、李二人觉得这个项目不错,但加盟店毕竟只能赚取返点费,不如成立公司自己做老板,这与谭某的想法一拍即合。

  2016年7月份,陈、李、谭三人合伙,在潍坊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潍坊家仓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为李某。三人分工明确,李某负责收钱、购货及返现,陈某负责选址开店,谭某负责给客户讲解家庭仓储超市的经营模式,商谈加盟店业务。之前与谭某合作的王某,也被请来担任该公司的顾问,并提供一房屋作为该公司的办公场所。

  公司成立后,经过宣传推广,在潍坊市区、青州市等地区陆续开业多家“家庭仓储超市”加盟店。各加盟店的商品都由公司统一供货,售价是市场价格的3-5倍,对外宣称开业前三天购物1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现,之后3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现。

  庭审过程中,谭某交代当时在潍坊开设的第一家销售额并不好,等到第二家北宫街店开业,前三天销售额160多万元,第三家销售额260万元。加盟店销售额主要集中在开业前三天,三天之后由于返现时间增长,前来购买的消费者很少。

  据统计,2016年7月-12月期间,潍坊市区及青州共开业11家“家庭仓储超市”,其中广文店、虞河店、文化店为陈、李、谭、王四人成立。累计吸收购物资金1100万余元,返还购物资金370万余元。

  加盟店主在内,19名被告人获刑

  寒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谭某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价购物在一定期限内全额返现,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购物资金1100余万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以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为以上三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构成与陈某、李某、谭某的共同犯罪。

  其余15名被告人通过加盟开设家庭仓储超市,以高于市场价格3-5倍的价格向社会公众销售商品,按销售额的8%从中收取返点费,为被告人陈某、李某、谭某、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涉案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退缴非法所得、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及本案社会危害程度,寒亭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王某和其余15名加盟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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