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发布消息,当天,由潍坊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陶某某为首的团伙电信诈骗案在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人陶某某从被告人宗某某的武汉市明澜商贸有限公司离开另行成立公司,带走被告人汪某某、周某、陈某某等人,宗某同意,并提供给陶某3万元的运作资金、客户信息、物流渠道等帮助。
陶某在武汉市徐东区、青山区租赁办公楼,购买办公设施、办公电脑、电话座机、直板手机、网络电话卡、他人银行卡等,于同年4月至9月,纠集被告人汪某、周某等18人组成诈骗团伙,其负责整个诈骗团伙的组织运作,汪某某和周某是主管,分别负责一个小组。
根据公司的话术剧本,各被告人互相配合,通过网络电话联系被害人,冒充中国中医科学院工作人员,编造所谓国家报销保健品费用政策,以多报销费用需进一步购买保健品、缴纳税费、保证金、保释金等名目,现已查明骗取54名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5万余元。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团伙电信诈骗组织中的地位、作用,结合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潍坊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余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获一年零九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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