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今年第一季度59人被禁驾

2018-04-19 10:35:00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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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第一季度共有59人被禁驾,其中肇事逃逸超八成

  4月17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2018年第一季度,我市共有59人被终生禁驾。记者梳理名单了解到,其中仅1人为女性,肇事逃逸的48人,占禁驾总人数的81%,最小的仅有23岁。

  在59人禁驾名单中,只有一人为女性

  4月17日,记者查看交警部门此次公布的禁驾名单发现,被终生禁驾的59人中,仅1人为女性,年龄最大的61岁,最小的23岁。驾龄最短的为1年,最长的22年。59人均被判刑,其中50人被判缓刑。其中,年龄最大的侯某今年61岁,有16年驾龄,因肇事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记者了解到,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一旦被终生禁驾,公安机关会将这些驾驶人的信息录入驾驶人管理黑名单,并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禁驾人员报名,系统会自动锁定。若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给予罚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内的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两情形可被终生禁驾

  记者了解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两种情形可被终生禁驾。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第一种类型,对其处以终生禁驾处罚的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种类型,对驾驶人处以终生禁驾处罚的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报记者 宋树云

  案例

  侯某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逃逸案

  2017年10月14日晚9时10分许,侯某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沿309国道行至青州市张楼村路口处时,与季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发后,侯某驾车逃逸,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侯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2月7日,经青州法院判决,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3月14日,潍坊市交警支队对侯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案

  去年5月11日晚10时45分许,李某驾车沿安丘市文化路行至安丘市公安局大汶河派出所南侧时,与骑自行车的刘某碰撞,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李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4.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经安丘法院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2月1日,潍坊市交警支队对李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王某醉驾机动车致人死亡逃逸案

  2017年7月26日晚9时20分许,王某醉酒驾车行至诸城市兴华东路与东外环路口东侧时,与行人玄某发生交通事故,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王某托人报警后弃车逃逸。

  经查,王某醉驾且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诸城法院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3月14日,潍坊市交警支队对王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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