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30 08:35:00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大众网3月30日讯(记者 王韶辉)29日上午,潍坊市人大、法制办、环保局联合举行贯彻实施《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着重对市民普遍关注的限放区域、政府部门职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限放时间、市民安全燃放要求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和规范,《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在潍坊市政府统一组织下,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条例》第八条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和职责做出了规定。
《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限放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共四天时间。此外,《条例》第四条和第六条分别明确了“禁放区域”和“限放区域”的范围。“禁放区域”是任何时间内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主要是国家机关办公区、易燃易爆场所和需要避免噪声污染的休息区,如国家机关办公区、加油站、养老机构、公共绿地、学校等。“限放区域”是在限定的时间内可以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的区域。6月底前,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潍坊市公安局会同各县市区完成对限放区域现场勘查并进行合理性、可行性评估,最终划定限放区域。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限放区域,其中市级(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经济、保税)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其它县市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向社会公布。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了予以处罚的情形。2018年10月1日起,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查处违规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查获的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 以及违规燃放行为,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条例》依法做出处理。对违规燃放且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法查证并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公安部门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线索,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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