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强化异味污染防治

2018-03-29 20:48:00    作者:   来源: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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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9日上午,在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2018年1月2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五章四十三条,根据上位法,借鉴外地大气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结合潍坊市实际,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措施。

  关于《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背景,市环保局相关领导介绍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特别是社会各界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呼声很高。2013年以来,潍坊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由于产业结构比较重,污染物排放量大,大气污染治理仍处于负重爬坡阶段,一旦遇到静稳、高湿天气等不利气象条件,极易发生重污染天气。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大气环境管理中各部门职责和《大气法》、《省大气条例》立法空白予以细化明确,把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以制度形式规定下来。

  《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五章四十三条,根据上位法,借鉴外地大气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结合潍坊市实际,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措施。(一)明确各部门职责,规定环保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二)严格项目准入,从源头上控制污染。要求制定和调整严重大气污染建设项目负面清单。新建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指定园区。新建、改建、扩建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从事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晾晒等产生异味、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摩擦片等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应当在工业园区或划定区域内实施。(三)规定调整能源结构、削减煤炭消费总量。潍坊市能源消费特别是煤炭消费总量较高,《条例》规定气代煤、电代煤、拆除燃煤锅炉、抽凝发电机组等减少燃煤消耗措施,并对民用散煤的管理做出具体规定。(四)对挥发性有机物及其他异味的污染防治做了具体规定。规定环保部门要制定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重点控制单位名录,相关单位应当安装异味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于环保部门联网,进行实时监测,及时预警。(五)明确各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职责。对建设施工、道路施工、渣土运输、房屋拆迁、道路保洁、水利工程、裸露土地、矿山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明确了执法主体和监管责任,并规定城市建成区内规模以上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与相关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六)《条例》还对机动车排气、畜禽养殖、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大气污染防治做出了具体规定。

  新出台的《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很多特色亮点。除了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各部门职责意外,还强化异味的污染防治。一是禁止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本市执行限值标准的产品。二是制定排放异味行业污染防治治理标准和操作规程。三是人口密集区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从事产生异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对畜禽养殖、餐饮油烟、城区排水管道、垃圾转运站、垃圾焚烧等异味做了规定。《条例》还建立机动车检验与强制维修制度。创设机动车遥测、抽测、维修、重新监测等具体管理措施。要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维修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监督管理部门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维修单位联网运行并信息共享。

  此外,《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探索污染防治协议制度,明确适用污染防治协议的三种具体情形:一是根据本市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高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污染排放要求;二是排污单位根据自身技术改进可能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三是申请设立有新类型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或者建设项目,设立排污单位单方面提出排放标准。通过协议明确奖惩,对于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环保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和支持;对于违反协议约定的,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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