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9 10:13: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我市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今年已受理相关案件5596件
10月28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我市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并且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实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今年以来,我市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5596件,较去年同比增长16%,受援群众5760人次,挽回经济损失8280万元,解答群众法律咨询36700余人次,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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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撞遭拒赔,律师无偿助其获赔近13万
2015年12月的一天下午,于某驾驶无牌无照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高新区高新二路与穆响路交叉口附近时,将步行至此的年近7旬的王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没有报警,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受害人住院期间,于某初期曾垫付部分费用,后来看到老人伤情较重,担心治疗花费大,再也不见踪影。老人出院后多次协商赔偿费用,均遭拒绝。由于老人家庭困难,因受伤住院花费了大量费用,2016年2月,老人到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张建律师承办此案。张律师立即着手准备起诉所需相关资料,先后到派出所、医院等部门查询被告身份信息、复印病案病历、起草起诉状及伤残鉴定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又代老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找不到肇事被告,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了法律文书,同年7月7日,法院缺席公开审理案件。通过法庭调查、举证,最终法庭全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肇事被告赔偿老人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9041.32元。接到判决书,老人非常满意,感谢援助律师的无偿帮助。
据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车辆作为基本的代步工具越来越普及,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越来越高。老年人因年龄较高,交通事故发生时往往反应不及而特别容易受伤,并且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权利不能得到全面保护。在此提醒,若发生交通事故,老年人应第一时间报警,以便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划分认定,同时在治疗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各种证据要妥善留存,保证主张损失赔偿时有据可依。事发后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关于事故处理的相关事宜,通过多种渠道寻求法律救助,在法律援助部门及专业律师的协助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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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承认工伤,律师不懈努力助员工维权
李某从2006年9月起,就在潍坊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但该公司一直没有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1年12月的一天,因公司混砂机电闸不好使,其他工作人员在设备维修期间违规合闸启动混砂机,致使工作中的李某被卷入机体内严重受伤。李某被急送至解放军第八十九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治疗22天。该公司支付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拒不赔偿其他工伤待遇,称没有与李某形成劳动关系,是李某擅自到公司玩耍而卷入混砂机。
经亲戚介绍,李某来到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代理受援人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承办律师多方调查取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裁决李某与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却不服仲裁裁决,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在诉讼过程中公司多次提出与案件处理结果无直接关系的鉴定申请,试图无休止地拖延诉讼时间,承办律师多次与法院承办法官交流意见,公司所有的司法鉴定申请均被法院决定不委托鉴定。
经多次开庭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终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拿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终审判决时,已到了2014年1月,这时工作单位已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后来,经过承办律师不懈努力,双方最终参照工伤待遇的规定,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工伤待遇58000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调解协议给予仲裁确认,公司也在调解协议生效的同时,根据调解协议向李某支付了全部工伤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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