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0 09:21: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其妻取走卡内现金时被失主发现,即使存回也被判刑
在峡山区一家银行干保安的陈某,上班期间发现有人将银行卡遗落在自助取款机内。然而,他没有主动将银行卡上交到单位,而是想将卡内的一万多元占为己有。后来,陈某将银行卡交给其妻李某,李某将卡内13200元取走后,被失主发现并报警。因担心公安机关调查,李某又将取走的钱存入卡内。7月19日,记者从坊子法院获悉,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值班保安捡到银行卡,发现卡内有钱偷偷收了起来
年近60岁的陈某在峡山区一家银行干保安。2016年8月31日下午4时许,陈某正在值班,一名女子找到他说,在自助取款机上有一张银行卡未取出来,可能是前一名顾客取款后落下的。陈某来到取款机前将银行卡取了出来,来到银行门外,询问是否有人忘记取走银行卡,但没人回应。这时,陈某发现该银行卡的背面写有一串数字,可能是该卡的密码。由于没找到主人,陈某就将卡放在了取款机东南边的窗台上。几分钟后,还是没人来领卡,趁周围没人时,陈某偷偷地将银行卡放在了自己衣服的口袋里。
当天下午,等银行工作人员都下班后,陈某将银行卡插进取款机,输入卡背面的数字,没想到,机器显示密码正确。陈某立即查询了卡内余额,还有13200元。看到卡上有这么多钱,陈某很兴奋,觉得自己捡了大便宜,但他并没有马上将钱取出。因为好几个人知道他捡到一张银行卡,他担心引起别人注意,而且卡内钱较多,如果马上取出,他也无法携带。于是,他打算将卡带回家后再做打算。
其妻取走卡内一万多元,失主收到短信提示后报警
陈某回家后,将事情经过告诉了老伴李某,并将卡交给李某保管。当晚7时许,李某持该卡到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取款,但因不会操作取款失败。次日上午10时许,李某持该卡乘客车至坊子区黄旗堡街道一家银行,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取出13200元。由于银行卡和失主手机绑定,失主收到短信提示后,才知银行卡丢失且卡内现金被人取走,遂报案。
当晚6时40分许,李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此案后,又到银行将13200元存入该银行卡内,后将该卡丢弃。
坊子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退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取捡来银行卡的钱
也可能构成诈骗罪
坊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都正伟说,一些人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用捡来的银行卡取钱,或用别人遗落在取款机里的银行卡取钱,只是不道德行为。但根据《刑法》规定,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等行为,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数额较大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本案中,作为银行保安的职责是捡到银行卡及时上交,而不应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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