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未获标牌不得接送学生 严查超员超载超速

2017-05-11 09:45:00    作者:王叶妮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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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5月10日记者获悉,近日,潍坊市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进行安排部署,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教育系统“平安行·你我他”活动》的通知,保障学生交通安全。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一律不得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集中接送学生幼儿。发现非法违法集中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及时向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报告。
   5月10日记者获悉,近日,潍坊市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进行安排部署,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教育系统“平安行·你我他”活动》的通知,保障学生交通安全。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一律不得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集中接送学生幼儿。发现非法违法集中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及时向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报告。
  严查校车
  超员超载超速
  根据要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明晰校车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保障校车安全运行。
  教育部门要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工作;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使用校车服务的学校、幼儿园认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乘车学生安全教育;联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将掌握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和违规接送学生车辆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和校车标牌的发放工作,加大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校车出行时间、线路,科学安排警力,特别要在车辆出行高峰时段,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确保校车安全优先通行。交通运输部门在按规定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的同时,负责查处非法营运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和相关道路设施养护工作。
  严格实行“五定”管理,坚决做到“五有”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一律不得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集中接送学生幼儿;发现非法违法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要及时向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报告。
  使用校车服务的学校、幼儿园要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检验,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实行定人、定车、定时、定线路、定制度的校车安全“五定”管理,在学生上下学期间,要安排值班人员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清点乘车学生,维持上下车秩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对车辆状况、设施设备、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状态面貌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提醒驾驶人安全驾驶;按照“一车一档”要求,建立健全校车管理档案,坚决做到“五有”(即每台车都有管理台账、安全责任人、安全承诺、安全检查记录、安全设施)。
  采取全面检查和暗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联合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全面检查和暗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联合清理整顿校园周边道路违法停车占道、非法营运等问题,进一步净化校园周边通行秩序。
  公安机关要合理调整警力部署,依托护学岗及在校园门口周边地区、接送学生车辆必经路段设置的检查点,严厉查处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以及校车超速、超员的,要从重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要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加大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校车服务的监管,并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学校幼儿园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开展有针对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交通安全事故的能力。通过安全责任书、家长会、一封信、告知书等方式告知家长乘坐不安全车辆的危害,提醒家长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监护责任,自觉不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幼儿。记者 王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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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学校厨房 安装监控设备
  随着夏季到来,气温升高,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和传染病将进入易发期和高发期。5月10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校园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我省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教育部门进一步做好我省校园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其中,鼓励学校(幼儿园)在厨房、配餐间等安装监控摄像装置。
  根据通知,学校(幼儿园)是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和传染病防控的责任主体,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加强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每个岗位的安全职责。
  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切实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严防发生群体性食品中毒事件。
  完善晨检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制度,对传染病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注意饮用水管理,主动争取卫生部门的指导和帮助,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鼓励学校(幼儿园)在厨房、配餐间等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实现食品制作实时监控,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自觉接受学生及家长监督。
  此外,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热线作用,认真听取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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