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1 09:22: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我市明确普通高中收费标准,今年秋季学期执行
为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政策,日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通知,就我市公办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标准作出要求。本通知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学校代购作业本禁盈利
学费方面,普通高中学校可收取学费、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免收学费,可收取住宿费。鉴于教育部门已取消面向普通高中的规范化学校评估和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均已达到原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其学费可执行原省级规范化高中收费标准,即每名学生每学期不超过800元。普通高中学校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普通高中教育学历班,其学费指导标准为每名学生每学年不超过50000元(含住宿费)。
住宿费方面,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其中,普通高中学校不分学校类别,城市学校普通宿舍每生每学期70元,农村学校普通宿舍每生每学期5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舍,按照房间类别收取住宿费,具体分类情况和收费标准按《潍坊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公寓楼房间类别及收费标准》执行。学校收费前,应填写“潍坊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核定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潍坊一中学生村2人间住宿费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即每生每学期450元。学校应满足学生对普通宿舍的需求,供学生自愿选择。宿舍内床上用品学校可提出统一规格要求,由学生自备,不得强制统一购买并收费。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方面,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公布的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代学生购买课本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省及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据实收取;学校代学生统一购买的作业本在每学期不超过24元的前提下,按实际购进价格据实收取,不得盈利;高中三年运动装和夏装各一套,在新生入学时配发,其收费标准在每套不高于120元的前提下,按实际购进价格据实收取,不得营利。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其有关事项,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减免和救助政策,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入学超过两个月的不退费
如果学生退学、转学,学费如何退?对此,通知也明确了标准。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普通高中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普通高中教育学历班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收费标准提高的,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规定执行;收费标准降低的,执行降低后的标准。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入学前退(转、休)学的,退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入学后两个月内退(转、休)学的,按学费、住宿费的50%退费;超过两个月的不退费。普通高中学校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普通高中教育学历班,办学机构因刊登、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费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因自身原因退学的,按月计退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当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多收部分按月计退。
严禁强制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
为保证收费规范,通知要求各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学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专用票据,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学校应按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收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各级各类公办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严禁向学生强制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订购各种教辅材料、学具、报刊杂志等。学校因教学需要确需购买的教具、学具、教辅材料,应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学校应将规定的教学内容纳入课堂教学,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辅导班和学科竞赛。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等,实施有偿培训。
本通知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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