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加快实施标准化战略 标准创新奖最高奖100万

2017-01-19 20:30:00    作者:张坤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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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月19日,潍坊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质监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希臣及市质监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就市政府日前印发的《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大众网1月19日讯(记者 张坤)1月19日,潍坊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质监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希臣及市质监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就市政府日前印发的《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悉,为表彰在潍坊市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调动全社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社会各领域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项目,发挥标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技术引领和基础保障作用,依据《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战略实施的意见》,去年12月28日,市政府印发了《潍坊标准创新贡献奖励暂行办法》(潍政办发〔2016〕16号)。

  《潍坊标准创新应用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奖励及标准”“申报和推荐”“受理和评审”“公示和表彰”“工作纪律”“附则”八章,共二十六条。

  《办法》规定了奖项的设立主体和评选的组织机构。市政府设立潍坊市标准创新应用奖,分为标准创新奖和标准应用奖。成立市标准创新应用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标准创新应用奖的日常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专业评审组,负责对标准创新应用奖的专业评审工作,并规定了具体工作职责。

  《办法》规定了奖励范围。潍坊市标准创新奖奖励范围为实施2年以上(含2年)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农业标准规范以及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备案或进行自我声明)和团体标准;潍坊市标准应用奖奖励范围为上年度评估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和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的标准化示范项目。

  《办法》规定了奖励数量及额度。标准创新奖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奖励,其中一等奖1个,奖励100万元;二等奖3个,分别奖励20万元;三等奖10个,分别奖励10万元。申报项目不满足奖励条件时,奖项可空缺。标准应用奖采用评定方式,申请材料经市评审办审查合格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直接予以奖励。评估合格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办法》规定了潍坊市标准创新奖评审标准。一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二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作用;三等奖:标准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性比较明显,标准实施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

  《办法》规定了申报范围和推荐要求。凡在我市依法设立并承担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级、省级标准化项目的承担单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依本办法申报奖励。申报标准创新奖的单位应提交营业执照、项目申请书、正式格式的标准文本等相关材料。申报标准应用奖的单位应提交项目申请、项目评估验收意见、项目评估合格文件等证明材料。同时规定潍坊市标准创新奖的推荐单位包括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我市受山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我市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求推荐单位须按照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明确了推荐单位的初审义务。

  《办法》明确了受理和评审的程序。标准创新奖评审程序分为受理、评审、审定三步,并规定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办法》还规定了公示和表彰相关事宜。市评审办对拟奖励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的获奖项目向市评审办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市评审办在接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重大问题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公示期满,由市政府公布获奖项目,并予以资金奖励。

  《办法》对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和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的纪律作了严格规定。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的,取消其本年度和下一年度参评资格。申报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标准创新应用奖的,由市政府撤销其奖励,同时取消其3年的参评资格。推荐单位审查不严,或者协助他人骗取标准创新应用奖的,市评审办视其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评审办及时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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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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