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5 09:35:00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大众网1月5日讯(记者 单姗 通讯员 安兆宝)每逢年底,客运高峰便会如约而至。2015年底的一天下午,女子李某赶到潍坊某客运站,购买车票后,登上了开往青州的长途客车,并坐在了后排座位上。当天下午4时许,客车驶出客运站,天已不早了,李某只盼着早点回家,但这次旅程没把她送回家,却把她送进了医院。
李某上车后未系安全带,而司机也未对乘客系安全带的情况进行检查。客车行驶约20分钟后,在途经一处路口时,突然来了个急刹车,由于惯性作用,毫无防备的李某从后排座位上被甩到了前排,摔倒在车厢地面上,左腿疼痛不已,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来,客车司机是为了躲避一辆横穿马路的自行车而紧急刹车,结果自行车驾驶人安全了,但李某却无辜躺枪了。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为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在经历近半个月的住院治疗后,李某终于出院了。住院期间,李某家已垫付了近3万元的医疗费,出院后,李某还面临着后续的治疗费用,而且李某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在未康复之前,一家老小的照顾便落在了李某丈夫的肩上。此后,李某多次索赔均无果而终,今年4月底,李某选择了起诉。后经核算,李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84000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乘坐的客车的实际车主系刘某,2015年初,刘某与客运公司签订客运经营合同,以每月3000余元的价格购买客运公司自青州至潍坊客运线路6年的经营期,双方形成了挂靠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客运公司以被保险人的身份,于2015年3月对涉案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约定每座赔偿限额为38万元,每次事故每座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客运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两者均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而客车司机与承运人之间系雇佣关系,其从事驾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与旅客之间建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后,承运人作为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者,不仅负有将旅客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也负有谨慎驾驶、提示乘客系好安全带以及检查乘客安全带是否系好等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承运人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便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乘客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乘坐客车要系安全带而未系,对自身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对自身损失也也能够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案情,酌定30%的比例为宜。因作为承运人之一的客运公司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在旅客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便应履行赔付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条款,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80000余元。对于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4000余元,应由承运人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80000余元,刘某赔偿李某超出保险赔偿限额损失的70%近3000元,客运公司对李某应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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